近年來,隨著并購重組等交易的增加,股權轉讓越來越多,特別是包括VC、PE在內的各類投資者,公司實現成功上市(掛牌)后,也大都通過股權轉讓套現一躍成為億萬富翁的。在此背景下,稅務機關加大了對限售股等股權轉讓的稅務稽查力度,股權轉讓中的涉稅事項再也不能像以前那么“任性”了。
從民商法上看,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公司的股東既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個人,因此股權轉讓也就存在公司轉讓股權和個人轉讓股權之分。
對于公司轉讓股權,轉讓行為屬于公司經營行為的一部分,投資成本、轉讓股權收益放到整個公司會計期間、納稅申報期發生的收入、成本費用,統一核算的,一并納稅申報,因此,公司如果當期存在較大成本費用支出,股權轉讓也不一定納稅,但是投資公司有點特殊。
對于個人而言,稅法上又區分自然人和其他個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等),自然人股權轉讓是按次征收,因此,相比較而言,個人股權轉讓的籌劃空間會小一些。
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在股權轉讓的過程中出現了各式各樣的“稅務籌劃方案”,典型的如:
1、陰陽合同。顧名思義,就是真實交易和提交給稅務機關的是兩份不一樣的合同,典型的如用一份平價轉讓合同提交給稅務機關。
2、虛假評估。在涉及到轉讓標的不動產占比較大的情形時,通過虛假資產評估報告,降低轉讓標的的價值,減少所得稅。
3、不代扣代繳,不納稅申報。這也是一種“稅務籌劃”么?沒錯,特別是在稅務機關和工商等信息不通暢的情況下,在涉及個人股權轉讓中,負有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機構或個人沒有代扣代繳,納稅義務人也不納稅申報,蒙混過關。
4、制造虛假交易。轉讓方和受讓方在進行股權轉讓前,簽署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貸等,沖抵交易,轉移資金。
上述“稅務籌劃”不僅涉嫌違反公司法、會計法、評估法等,也都是有違稅法的,是典型的違法籌劃,這些方法之所以能夠得逞,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二是金融機構資金監管有漏洞。
而目前這兩個空間都被大大壓縮,一是金三上線以及稅務局與相關職能政府部門的信息交換制度化,稅務機關信息收集能力大大提升。二是國家正在強化資金的監管力度,大額資金境內外轉賬需要面臨包括稅收等方面的層層審查。在此背景下,傳統“稅務籌劃”正走向壽終正寢,需要尋求合法的稅務籌劃途徑。
1、正當理由低價轉讓個人股權。何為“正當理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給出的四個情形,典型的如: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股權低價轉讓,本質上是為了讓交易價值更加符合實際,需要注意的是,該種情形適合特定的企業,同時提交的材料應符合實際。
2、恰當運用“核定”法。67號文第十七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但是,對于核定方法,沒有給出具體的規定,實際上是把權限給了各地稅務機關,從之前的各地實踐來看,比如,陜西省稅務機關會結合驗資報告、銀行詢證函、銀行存款日記賬、實收資本(股本)賬面記錄、公司章程、等進行審核對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計稅成本。
3、變更被轉讓公司注冊地,爭取稅收優惠或補貼。為了招商引資,發展中西部地區的經濟,國家及地方層面都出臺了一系列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多數經濟開發區都出臺了財政返還政策。各地出臺的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財政返還政策,實際上是降低了實際的稅負率。2010年以來,針對上市公司限售股減持,更是一度出現了所謂的“鷹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權轉讓方實現了成功避稅,涉及金額高達數十億元。
4、通盤考慮企業所得稅和個稅。對于間接持股的股東,應該通盤考慮企業所得稅和個稅,而不是就個稅論個稅,可以積極爭取行業性、區域性優惠政策,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實現個人整體稅負的降低。
稅務籌劃可能無法做到完全的合法,但是至少應該不違法,這是開展稅務籌劃的法律底線。在全面推進稅收法治化、稅收執法規范化的背景下,稅務籌劃越來越需要稅務律師的參與,相比較傳統律師、稅務師、注冊會計師等,稅務律師具備“稅務 法律”復合專業背景,在稅務籌劃中可以充分將涉稅法律風險考量進去,使得稅務籌劃的方案真正實現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