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地稅發[2007]89號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分局,稽查局,云南省地方稅務直屬征收分局各處、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和《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云地稅發「2006」19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納稅人辦理繳納土地增值稅,現對單位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重置成本評估法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的,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一)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發票所載金額;
(二)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不包括土地評估價值),需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進行確認;
(三)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及附加以及價格評估費用。
二、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提供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扣除項目的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一)購房發票所載金額;
(二)按發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金額;
(三)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四)取得房地產時所繳納的契稅。
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轉讓收入-上手購入價×(1+5%×n)-有關稅金]×適用稅率。(“n”是指購入房屋到轉讓房屋的年度數;“有關稅金”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以及上手購房繳納的契稅)
若購入房屋到轉讓到房屋的時間不足年的,加計扣除年度可計算到月份,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轉讓收入-(上手購入價+上手購入價×5%÷12×購入房屋到轉讓房屋的月份數)-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適用稅率。
三、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不能提供評估價格報告,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5條的規定,地稅機關可采取核定征收辦法,按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所取得的收入全額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率,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若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所取得的收入明顯偏低的,主管地稅機關可按轉讓房地產所在地段同類建筑物的平均價格進行核定,為保證我市范圍內的統一規范,昆明市核定征收率規定如下:
(一)昆明市區規劃范圍內,核定征收率為2%;
(二)昆明市其他縣(市),區政府所在范圍內,核定征收率為1.5%;
(三)昆明市其他縣(市),區政府所在范圍外的地區,核定征收率為1%。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昆明市地方稅務局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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