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39號公告)規定,一般納稅人從事機動車(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機動車稅控系統)。
二、機動車零售企業向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機動車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統一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向其他企業或個人銷售機動車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規定填寫。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機動車并辦理繳稅和登記注冊手續后,發生以下情形,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納稅人可申請重新開具發票:
(一)2009年1月1日以后購買的不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填寫錯誤的;
(二)2013年8月1日以后購買的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填寫錯誤的;
(三)購買的機動車符合增值稅抵扣政策,但機動車零售企業未使用稅控系統開具發票的。
四、納稅人申請重新開具發票流程:
(一)納稅人提供車輛購置稅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證明該份發票報稅聯因辦理車輛購置購稅手續無法返還給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申請單》(附件1),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對,出具《開具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通知單》(附件2,以下簡稱《通知單》)。《通知單》暫不通過紅字通知單系統開具。
(二)對機動車稅控系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填寫錯誤的,機動車零售企業可憑《通知單》,在機動車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發票。
(三)對未使用機動車稅控系統開具發票的,機動車零售企業可憑《通知單》,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票軟件(非稅控)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發票。
(四)機動車零售企業在機動車稅控系統中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給納稅人辦理增值稅進項稅額認證抵扣事項。
五、機動車零售企業重新開具發票時,應依據納稅人提供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發票票面其他信息必須與原發票保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
1.開具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申請單
2.開具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通知單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