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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單獨確認收入的分支機構如何計算分攤稅款的比例?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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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稅發〔2008〕28號文件中規定,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的計算公式為=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則若分支機構發生的營業收入合并總公司一并確認,發票也統一由總公司開具,分支機構就不會再確認收入,那還適用于此公式嗎?計算出各分支機構分攤的稅款比例就不等于1了。應由總公司按各分公司完成的業務將收入歸屬于各分支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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