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查補收入是否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基數?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規定,“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
本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根據上述規定,查補收入不能作為計算上述費用扣除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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