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中介機構(“營改增”試點企業)既提供房地產評估,又進行房地產銷售。10月實現收入800萬元,企業未將評估業務和銷售業務分開核算。那么,該企業應如何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2明確,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稅服務的銷售額。
如果沒有分別核算兩類業務的營業額,那么將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房地產評估和房地產銷售的銷售額。
假設稅務機關核定房地產評估營業額500萬元(不含稅),則該房地產中介公司房地產評估應納增值稅=500×6%=30(萬元),房地產銷售應納營業稅=(800-500)×5%=1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