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運代理業是首批納入“營改增”試點的現代服務業之一。為了幫助企業進一步熟悉增值稅業務,浙江財稅12366特就國際貨運代理服務“營改增”相關政策問題進行解答。 本期主持:浙江財稅12366服務中心 稅收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2號) 咨詢熱點 國際貨運代理公司(以下簡稱貨代公司)可選擇差額征稅嗎?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差額征稅? 根據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2的相關規定,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國際運輸企業的國際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因此,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可選擇差額征稅,但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國際貨運代理服務,不能選擇差額征稅。 B公司是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服務,2014年2月從委托方處取得收入1萬元,支付給國際運輸企業的運輸費用6000元(已取得國際運輸企業開具的運輸費用發票),實際收入為4000元,且差額征稅事項已在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假設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期初余額為0),則B公司在3月征期內該如何納稅申報? 根據上述業務描述,B公司在3月征期內應進行如下申報填列: 1.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明細)》“6%稅率的應稅服務”欄: “本期應稅服務價稅合計額(免稅銷售額)”列填寫10000元; “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期初余額”列填寫0; “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本期發生額”列填寫6000元; “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本期應扣除金額”列填寫6000元; “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列填寫6000元。 2.同時還應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一般計稅方法征稅—全部征稅項目—6%稅率”(5欄): “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12列)填寫6000元;
“扣除后-含稅(免稅)銷售額”(13列)填寫4000元; “扣除后-銷項(應納)稅額”(14列)填寫226.42元(4000÷1.06×0.06)。 國際貨代公司中的一般納稅人,需要取得哪些有效憑證,方可享受差額征稅? 根據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2的相關規定,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因此,國際貨代公司需要取得國際貨運公司的發票(境內)或簽收單據(境外),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方可享受差額征稅。 A公司提供國際貨運代理服務,且符合差額征稅條件,實行差額征收前是否需要備案? 符合條件的企業(僅限于直接代理)若選擇差額征稅,需要進行事前備案。A公司需填報《特定應稅服務差額征稅備案表》(一式兩份),經主管國稅機關核準,方可辦理差額申報。 C公司注冊地址在浙江省杭州市,2012年12月1日~2013年7月底提供國際貨代服務的銷售額,均按照差額征收,尚未抵減完的銷售額應該如何處理? 根據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2的相關規定,注冊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含寧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廈門市)、湖北省、廣東省(含深圳市)等9省市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不含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在2013年8月1日前按有關規定以扣除支付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的,此前尚未抵減的部分,允許在2014年6月30日前繼續抵減銷售額,到期抵減不完的不得繼續抵減。 因此,C公司取得的2013年8月1日之前開具的且符合規定的合法憑證,尚未抵減完的部分可以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繼續抵減銷售額。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能否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3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符合以下條件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直接代理)可以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1)試點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2)2013年8月1日至財稅〔2013〕106號文件發布之日前,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符合免稅條件的直接代理公司需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后才能享受免稅政策。為大陸與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的,參照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2號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符合以下條件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間接代理)可以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試點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符合免稅條件的間接代理公司需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后才能享受免稅政策。為大陸與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間接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享受免稅政策的國際貨代服務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根據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3的相關規定,享受免稅政策的國際貨代服務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委托方索取發票的,試點納稅人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托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試點納稅人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 D公司間接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服務,能否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享受免稅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2號相關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國際貨代公司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托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可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3第一條第(十四)項免征增值稅。 因此,D公司2014年9月1日后提供的間接國際貨代服務,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享受免稅政策,2014年9月1日之前提供的間接國際貨代服務,不得享受免稅政策。 納稅人享受免稅政策是否需要備案?如需備案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符合免稅條件的納稅人,需到主管稅務機關免稅備案。免稅備案時應提供以下資料:(1)《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2)與委托方簽訂貨物運輸代理合同的原件和復印件;(3)與國際貨物運輸企業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的原件和復印件;(4)向國際貨物運輸企業支付的國際貨物運輸費用取得的單證或發票;(5)支付國際貨物運輸費用的金融機構結算的單據;(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減免稅事項需經主管國稅機關核準,納稅人在接到《營改增稅收減免登記備案告知書》后,方可辦理免稅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