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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保”業務的三種增值稅處理方法怎么選? |
發布時間:2016/9/26 來源: 閱讀次數:2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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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險(Co-insurance)又稱"共保"。專業定義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共同承保同一標的的同一危險、同一保險事故,而且保險金額不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屬于“直接保險的一種”,是第一次的風險分擔。共保的原因就是由于保險標的是個“大塊頭”。
共保業務有三個當事人:投保人、主共保人(也稱第一保險人)、從共保人(也稱第二保險人),在生效的保單中,三個當事人同時存在。法律層面,投保人與所有的保險人直接發生保險關系。因此,理論上共保業務應由各保險人按各自份額向投保人開具發票,同時由各保險人按自己分攤份額自行確認銷項稅額計算增值稅。但保險實務中,投保人僅須與一個保險人(主共保人)接洽,而不是與所有的保險人,主共保人負責代收全部保費、出具保單、支付理賠等工作。因此,稅務處理上可考慮以下三種操作模式:
模式一:“銷項-進項”由主共保人向投保人開具全額發票,然后由從共保人向主共保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實現抵扣。這種方式通過專用發票,有效控制主共保人與從共保人,鏈條清晰,但不適用于“免稅“險種的共保業務。原因是,從共保人無法就“免稅”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主共保人無法實現抵扣。
模式二:差額征稅由主共保方向投保人開具全額發票,從共保人開具普通發票,主共保人憑普通發票差額扣除。此方式可適用于免稅險種,但與現行增值稅規定有所矛盾,現行增值稅中無此項差額征稅的規定。
模式三:計算扣除由主共保方向投保人開具全額發票,主共保人直接依據自己分攤的份額進行納稅申報,從共保方依據自己份額進行納稅申報。從高效、經濟、節約的角度考慮,此種方式是最佳的,建議采用這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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