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4〕79號 2014.10.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經國務院批準,從2014年11月17日起,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RQFII)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應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通知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QFII、RQFII。
相關政策—財稅[2014]81號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官方解讀—有關負責人就滬港通試點及QFII、RQFII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答記者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