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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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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省直屬局、省小浪底直屬局,鞏義市、項城市、永城市、固始縣、鄧州市地方稅務局: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河南省建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的通知》(豫地稅發〔2005〕85號)下發后,各地加強了對建筑企業的稅收管理。為了進一步做好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公平企業稅負,促進我省建筑業健康發展,現就該文件在執行過程中各地反映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核定征收范圍的問題 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條和《河南省建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的規定確定建筑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對符合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條件的納稅人要實行嚴格的核定征收方式,對符合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條件的納稅人,要堅持實行查帳征收方式。要堅決防止一刀切,不允許無論建筑業納稅人是否符合查賬征收條件,對其一律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做法。對已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一旦具備查賬征收條件,要及時改為查賬征收。各級稅務機關對突破核定征收范圍的,要及時予以糾正。 二、關于應稅所得率問題 對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各地應確定適當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收稅款。各省轄市稅務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建筑企業盈利水平和建筑業行業分類等,測算確定當地建筑企業的應稅所得率。要防止脫離本地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過高或過低的應稅所得率,加重企業的負擔或者少征稅款。 三、關于收入確認時間的問題 建筑企業從事安裝工程和提供勞務不超過12個月的,原則上在取得應稅收入時確認?? ?入的實現,未能及時結算和支付價款的,可按合同約定的價款結算日或在合同完工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的實現。 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據合同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方法。完工進度可按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測量已完成合同工作量等方法確定。 四、關于納稅地點的問題 建筑企業在機構所在城市市區或縣(縣級市)范圍內施工,其工程項目所得稅由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管理。 建筑企業到機構所在城市市區或縣(縣級市)以外地區施工,依法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在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的,其工程項目所得稅回機構所在地繳納;沒有按稅法規定的時間、程序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開具的證明超過稅法規定的有效期限的,其工程項目所得稅由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結合當實際就地征收。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建筑企業,必須根據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確定的所得稅預繳期限,于月份(季度)終了后30日內提供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的該工程項目已納入所得稅申報管理的證明。對不能按時提供相關證明的建筑企業,由施工所在地稅務機關就地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通知適用在我省境內施工的建筑企業。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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