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或監管國稅機關申報。企業未按規定申報的資產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清單申報的辦理
(一)企業發生屬于《辦法》第九條規定范圍的資產損失,應當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主管或監管國稅機關申報稅前扣除。企業申報時需提交《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清單申報表》(見附件1)。與清單申報資產損失有關的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由企業整理后留存備查。
(二)主管或監管國稅機關收到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資料后,在《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清單申報表》蓋章受理。
三、專項申報的辦理
(一)企業發生屬于《辦法》第十條規定范圍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方式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或監管國稅機關申報稅前扣除。需提交的資料包括:
1.《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表》(見附件2);
2.會計核算資料及其它相關納稅資料;
3.《辦法》要求的企業資產損失相關證據資料。
(二) 企業應按資產損失類別將上述資料整理裝訂成冊,編排頁碼。
(三)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向主管或監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報送《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延期申請表》(見附件3),經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報。
(四)主管或監管國稅機關收到企業申報的資產損失專項申報資料后,對于符合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申報要求的,在《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表》蓋章受理。對于不符合資產損失申報要求的,應要求企業在限期內改正。企業拒絕改正的,主管或監管國稅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四、總分機構資產損失的申報
(一)總機構在省外的跨省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其在我省分支機構的資產損失根據清單(專項)申報規定向主管或監管國稅機關進行申報,并同時上報總機構。
(二)總機構在省內的跨省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和省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其分支機構資產損失由二級分支機構(二級以下匯總至二級)根據清單(專項)申報規定向主管或監管國稅機關進行申報。同時將主管或監管國稅機關已受理蓋章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清單(專項)申報表上報總機構;總機構將本部資產損失根據清單(專項)申報規定向主管或監管國稅機關進行申報,同時將其分支機構上報的已申報受理的資產損失以清單申報形式向主管或監管國稅機關申報。
五、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扣除
對于符合《辦法》第六條規定需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延長追補確認期限的實際資產損失,企業應向主管或監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六、主管或監管國稅機關對于企業符合申報要求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事項應及時蓋章受理。企業必須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對虛報多報資產損失、變造偽造申報資料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七、資產損失的后續管理
(一)年度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各級國稅機關對企業申報的資產損失組織評估核查。對于資產損失金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的),或發現不符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規定、或存有疑點、異常情況的資產損失,主管或監管國稅機關應及時進行評估核查。對有證據證明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不真實、不合法的,應依法作出稅收處理。
(二)上級國稅機關可對下級國稅機關已評估核查的資產損失進行抽查復審。
(三)各級國稅機關應按分項建檔、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臺賬。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結束后,各級國稅機關負責對已受理的資產損失情況進行統計,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將《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明細表》(見附件4)層報至省局。省局、市局按照資產損失申報金額、類別以及可能存在的風險等具體情況依次選定省、市級評估核查對象,分級進行評估。縣級國稅機關對省、市局選定評估對象以外的納稅人進行評估。資產損失評估核查工作結束后,設區市國稅局應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工作報告及《企業資產損失評估核查情況匯總表》(見附件5)上報省局。報告的內容應包括資產損失申報受理及評估核查情況、主要做法、存在問題及工作建議等。
八、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贛國稅發[2009]201號)同時廢止。各級國稅機關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省局備案。各地在執行中有何問題,應及時向上級國稅部門反映。
附件:
1.《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清單申報表》
2.《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表》
3.《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延期申請表》
4.《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明細表》
5.《企業資產損失評估核查情況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