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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1]189號 關于中國銀行海外分行取得來源于境內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函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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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銀行海外分行取得來源于境內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函 [全文失效] 2001-03-08 國稅函[2001]189號 中國銀行: 你行《關于對我海外分行來自于內地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預提所得稅的再次緊急請示》(中銀財[2001]19號)收悉。現就來函所提問題,函復如下: 一、關于你行海外分行從國內取得利息收入納稅問題 你行海外分行雖是在海外的分支機構,在當地不具有居民身份,但也是依照分行所在國法律成立的企業,受所在國法律的保護,其向國內企業提供貸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應作為外國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收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法規,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于重復征稅問題 根據我國稅法和我國與其他國家所簽訂的稅收協定有關法規,你行海外分行向國內企業提供貸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應屬于來源于我國的所得,我國享有優先征稅權。對分行取得的這類由我國已優先征稅的所得,分行所在國稅法通常法規,采取免稅方法或對已征稅款作為費用給予抵扣的方法以消除或部分消除雙重征稅問題?! ∪㈥P于“包稅”條款問題 根據我國稅法法規,外國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以收益人為納稅義務人,境內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外國企業與國內企業所簽訂的合同中,有關稅收問題,不論條款如何表述,不能改變上述稅法所法規的義務。至于合同條款中約定由國內企業在經濟上負擔外國企業的稅款,屬于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商業約定,稅務部門將不予干涉。但凡合同中約定由國內企業負擔外國企業稅款的,稅務部門將采取將上述不含稅收入換算為含稅收入后計算征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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