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財綜(2015〕16號 2015-02-27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水利廳、省殘聯:
為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以下簡稱《通知》),我們已轉發該《通知》。近日,部分縣市反映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政策實行時間不明確,為提高政策的操作性,經請示財政部,現補充通知如下:
《通知》中對于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減免政策實行時間為該文的發文之日(即2014年12月23日)起。為便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免征企業仍須于每年5月份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申報手續,主管地稅機關應積極配合當地殘聯部門,共同核實免征企業申報信息的準確性,既要確保國家優惠政策落實到位,又要防止假冒情況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