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2010年度發生的招待費應在2010年度扣除,不能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2010年度、2011年度的銷售收入為零,發生的招待費均不能在稅前列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符合稅法規定的開辦費支出,可在開始經營之日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長期待攤費用支出發生的次月起,按不低于3年的攤銷期限分期攤銷。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是指企業的各項資產投入使用開始的年度,或者對外經營活動開始年度。
若你公司2011年5月開始經營,可以在2011年6月起分期攤銷開辦費或在2011年度一次性扣除開辦費。
2、2010年度、2011年度發生的招待費支出均應在發生當年稅前扣除。2012年度沒有銷售收入,當年發生的招待費不能稅前扣除。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預收款,若符合上述規定的,應確認為銷售收入。該收入應作為業務招待費的計提基數。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五、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學習體會】
關于籌建期的業務招待費問題也是一直存在爭議的,各地的規定不一樣,業務招待費也是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應收收入有關的支出,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應該允許其按照規定扣除,雖然在籌建期間肯能沒有收入,但是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其稅前扣除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問題,雖然當期沒有收入,但是發生的招待費是與未來期間的收入相關的,則應該準許稅前扣除,即調增40%就可以,這條規定遵照企業所得稅扣除的基本精神的,以此類推,如果企業當年的收入0(經營年度),那么發生生的招待費是否可以扣除呢?筆者認為可以,可以參照籌建期的處理,即匯算清繳調增40%就行。廣告費的規定也是同樣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