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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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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3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應在外出經營活動前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的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填寫是否完整、邏輯關系是否正確,有關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準 審核無誤的,核準納稅人的外出經營申請,錄入系統,制作《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簽章后交付納稅人。 3.資料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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