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三屆亞洲沙灘運動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號)規定,對組委會免征應繳納的車船稅。
資源保護、供熱采暖的房產、土地稅收強調分別核算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天然林保護工程(二期)實施企業和單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0號)規定,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二期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專門用于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由于實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業房產、土地閑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用于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照章征收。進一步加大支持國家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力度。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8號)規定,自2011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而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繼續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既供熱,又兼營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按收入比例免征上述“兩稅”。此項政策進一步保障了居民供熱采暖,造福“三北”地區人民。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78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轉讓CDMA網等免征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轉讓CDMA網及其用戶資產企業合并資產整合過程中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號)規定,對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等向中國電信轉讓CDMA網絡資產和業務過程中,轉讓房地產和在資產整合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以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和聯通新國信通信有限公司在資產整合過程中,向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轉讓房地產涉及的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征。此舉有力地支持了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等進行資產整合重組。
減免印花稅扶持小微企業發展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根據財稅[2011]13號文件規定,對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等新增資本金、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所簽訂的協議等予以免征印花稅。
房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雙方共有免契稅
1.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免征契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2號)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避免了夫妻雙方因房屋、土地權屬變更而增加契稅負擔。
2.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免征契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過程中有關契稅和印花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號)規定,對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其所屬企業之間,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免征契稅。此舉進一步推動了資產管理公司的改制。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32號)規定,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后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