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金融服務應稅行為的范圍包括貸款服務(含融資性售后回租)、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及金融商品轉讓。與原營業稅的政策規定相比,財稅〔2016〕36號文件對貸款服務的稅收征免作出了進一步明確。
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的稅務處理
由于金融企業貸款存量十分龐大,表外核算的應收未收利息數據很難被稅務機關所掌握,而界定表外利息中有多少已發生營業稅納稅義務更是難上加難。因此對表外應收未收利息是否征收營業稅,以及如何征收,稅企之間、各地稅務機關一直存在不同的認識。但金融企業在應收未收利息超過核算期時,會發生沖減表內利息收入的行為,從而可以憑借金融企業一定時期貸款利息沖減額判斷表內轉表外的利息金額。因此在稅收征管實踐中,稅務機關通常要求金融企業沖減表內利息收入的行為不得抵減當期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也就是對90天內的應收未收利息征收營業稅。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由此,在全國范圍內統一了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的增值稅處理,即只對逾期90天內的應收未收利息征收增值稅。這樣既明確了應收利息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又考慮到了稅務機關稅收征管的便利性。
債券持有期間利息的稅務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股票、債券轉讓,需以賣出原價減去買入原價之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如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了紅利收入,則應按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買入原價進行調整,扣除持有期間取得的紅利收入。即如果債券購入原價是100元,賣出原價是110元,持有期間取得利息收入5元,則金融商品轉讓的計稅營業額不是10元,而是15元。即債券如果沒有持有至到期,則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需按金融商品轉讓稅目繳納營業稅。
如果債券持有至到期,并未發生轉讓行為,持有至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呢?《營業稅目注釋》規定,存款和購入金融商品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規定了以貨幣資金投資但收取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的行為屬于貸款業務。而債券投資屬于以貨幣資金投資并收取固定利潤的行為,所以在征管實踐當中,金融企業和稅務機關之間通常對于持有至到期取得利息收入是否要征營業稅存在嚴重的意見分歧。
另外,是否所有債券的利息收入均需要繳納營業稅呢?對此,營業稅政策中沒有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這條規定是否適用于營業稅的減免呢?金融企業持有的其他金融企業發行的金融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屬于金融機構之間相互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即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在實踐當中也頗有爭議。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的利息,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中明確了國債、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從而厘清了債券持有至到期利息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以及何種債券利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問題。
免征增值稅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范疇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界定了免征增值稅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的范疇,包括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再貸款、再貼現;同一銀行的聯行往來;金融機構之間的同業拆借及金融機構之間的轉貼現業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號)規定,質押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屬于免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收入。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則進一步擴大了免稅的同業往來范疇。
融資性售后回租的稅務處理
由于融資租賃具有以融物代替融資的特性,因此,財稅〔2016〕36號文件將回租業務定性為貸款服務,解決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在實務操作層面存在的矛盾。對2016年5月1日尚未執行完畢的原有形動產回租合同,財稅〔2016〕36號文件給予了出租人選擇的權利,既可以按照貸款服務進行稅務處理,也可以繼續執行有形動產融資租賃的相關規定。
提示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3中保留了原營業稅下涉及到金融企業貸款業務的稅收優惠;統一了貸款利息以及與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的進項稅處理;保留了營業稅當中貸款的“兜底條款”,即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通過對國稅發〔2002〕9號文件及營業稅相關規定的平移,既保證了營改增前后政策規定的順利銜接,又可防范不合理的稅源流失,實現了統籌兼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