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檢查納稅人賬務時,經常會發現很多企業有可分配利潤但長期掛賬不分配或者投資者從企業借取大量資金長期不歸還的情況,本文結合個人所得稅的相關稅收政策,對個人向公司借款不還的財稅處理做一分析: 一、個人借款不還的稅務處理 個人向公司借款不還的處理,因其身份不同稅務處理也應不盡相同。 根據財稅[2008]83號文件規定: 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借款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借款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借款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私營有限公司投資人之一黃某2012年2月份向公司借款500萬元,企業賬務處理為: 借:其他應收款500 貸:庫存現金500
2012年12月31日仍沒有歸還借款,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20%=100萬元。 如果上述私營有限公司職工李某2012年3月份向公司借款5000元,當月李某工資2000元,到2012年度終了仍沒有還款,則李某3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 2000)-3500]×10%-105=245元
二、個人借款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一)、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借款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單位扣繳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實際上是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一部分。代扣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科目。上交代扣的個人所得稅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借款所得的會計處理: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借款所得按個體工商戶計征個稅。個體工商戶取得生產經營所得按規定計算應納的所得稅,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科目。實際上交稅款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借款所得的會計處理 企業向個人分配股息、利潤計算應代扣的個人所得稅,支付股息、利潤時,借記“應付股利”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代扣個人所得稅”科目和“庫存現金”科目。 實際交納稅款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代扣個人所得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