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規定,增值稅出口退稅不屬于收入總額(補貼收入),作為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核算,會計準則(不作為政府補助)與企業所得稅(不作為收入總額,自然談不上不征稅收入)并無差異,所以不征收入(財稅[2008]151號)的規定特別強調不包括出口退稅。這是理論與實務的共識。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出口退稅款稅收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21號)對此曾有相關規定。
文中僅為肖太 壽老師的個人理論觀點,其理由自然是新企業所得法對此并無明確規定。
另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免及返還的流轉稅并入企業利潤征收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74號)[已失效]。失效或廢止依據:《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2011]62號)。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同樣除直接減免外,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三種稅收優惠應作為收入總額,再考慮不征稅的相關規定。
一、企業獲得各種稅收優惠收入的納稅風險
企業獲得各種稅收優惠收入,包括各種增值稅收入、營業稅收入和消費稅收入及其他稅收收入。這些稅收優惠收入,對企業來講,其稅收風險主要體現為:這些稅收優惠收入要不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符合不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條件,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則讓企業多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符合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條件,而沒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則讓企業漏稅,必將導致未來的稅務稽查風險。
二、應對策略
面對企業獲得各種稅收優惠收入的稅收風險,企業應該對這些稅收優惠收入實行正確的稅務處理和熟悉相關稅收政策。現分別論述如下:
1、企業獲得各種增值稅優惠收入的稅務處理及相關政策依據
企業獲得各種增值稅優惠收入,是指企業在正常的生產經營中享受國家增值稅優惠政策而獲得的,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增值稅、先征后退增值稅、先征后返增值稅和出口退回的增值稅。對于這些企業獲得的各項優惠的增值稅,要不要并入企業正常的收入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項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基于此規定,企業獲得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增值稅、先征后退增值稅、先征后返增值稅是財政性資金。而出口退回的增值稅不是財政性資金。
根據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基于財稅[2008]151號 財稅[2011]70號的規定,如果企業獲得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增值稅、先征后退增值稅、先征后返增值稅應計入當年的收入總額。如果符合財稅[2011]70號規定的不征企業所得稅收入的三個條件,則企業獲得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增值稅、先征后退增值稅、先征后返增值稅應從當年的收入總額中扣除,免征企業所得稅,否則,需要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作為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性資金,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另外,企業獲得的出口退稅應該繳納企業所得稅。理由是如下:
第一、出口退稅屬于企業收入總額的一部分。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的是全部收入理念,《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因此,筆者認為:企業收到的出口退稅(增值稅)屬于企業的一種收入,應并入到企業的收入總額中。
第二、出口退稅不屬于不征稅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很顯然,出口退稅不屬于第(1)項和第(2)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中規定: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顯而易見,企業收到的出口退稅也不歸屬于第(3)項。
第三、出口退稅不屬于免稅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很顯然,出口退稅亦不在上述四項規定之內。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企業收到的出口退稅(增值稅)是企業收入的一部分,既不屬于不征稅收入,也不屬于免稅收入,應當作為政府補貼收入并入企業收入總額中,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案例】
某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11年2月銷售一臺2008年12月購買的已使用的車輛,并按4%征收率減半繳納了增值稅,請問減半的稅額需要并入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自 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開具普通發票。
根據財稅[2008]151號 財稅[2011]70號的有關規定,企業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按4%征收率減半繳納了增值稅,減半的稅額需要并入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減免的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獲得減免的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收入要不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免及返還的流轉稅并入企業利潤征收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74號)規定:“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項目以外,都應并入企業利潤,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應并入企業當年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先征稅后返還和先征后退的,應并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稅款年度的企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因為企業的土地使用稅、房產稅不屬于流轉稅,減免的土地使用稅、房產稅也不屬于取得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所以企業減免的土地使用稅、房產稅不計入應稅所得額,不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獲得各種營業稅和消費稅優惠收入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項稅收。因此,企業獲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營業稅、消費稅收入,應并入企業的收入總額。如果符合財稅[2011]70號規定的不征企業所得稅收入的三個條件,則企業獲得的營業稅、消費稅收入應從當年的收入總額中扣除,免征企業所得稅,否則,需要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