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公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地稅機關的欠稅公告行為,督促納稅人自覺繳納欠稅,防止新的欠稅發生,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欠稅公告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欠稅公告是指公告機關依法對欠繳稅款納稅人的欠稅情況,以正式文書的形式簽發公告決定,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進行公告,督促欠稅納稅人積極清理繳納欠繳稅款的稅收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規范所稱公告機關為縣(市、區)以上地稅局(分局)(不含寧波)。
第二章公告的欠稅類型
第四條本規范所稱欠稅是指納稅人超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以下簡稱稅款繳納期限)未繳納的稅款,包括:
(一)辦理納稅申報后,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二)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三)稅務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四)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五)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本規范公告的欠稅不包括滯納金和罰款。
第五條對納稅人的以下欠稅,稅務機關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產,經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銷其法人資格的企業欠稅;
(二)被責令撤銷、關閉,經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銷或吊銷其法人資格的企業欠稅;
(三)已經連續停止生產經營一年(按日歷日期計算)以上的企業欠稅;
(四)失蹤兩年以上的納稅人的欠稅。
第三章欠稅公告內容及權限
第六條欠稅公告內容如下:
(一)企業或單位欠稅的,公告企業或單位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欠稅稅種、欠稅余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
(二)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業戶名稱、業主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欠稅稅種、欠稅余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
(三)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欠稅稅種、欠稅余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
第七條各級地稅局(分局)欠稅公告權限如下:
(一)企業、單位納稅人欠繳稅款200萬元以下(不含200萬元),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由縣級地稅局(分局)公告;
(二)企業、單位納稅人欠繳稅款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由地(市)級地稅局(分局)公告;
(三)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納稅人欠稅的,由省地稅局公告。
第四章欠稅公告時間
第八條不同性質納稅人的欠稅公告時間如下:
(一)正常狀態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稅的,實行存量公告的辦法。企業或單位每季公告1次,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每半年公告1次。
(二)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非正常戶欠稅的,實行增量公告的辦法,隨時公告。
(三)公告機關應根據《浙江地稅信息系統》產生的欠稅公告清冊,按期做好所有應公告欠稅信息的確認、審核、上報或發布工作。各級公告機關的確認、審核、上報或發布工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五章公告內容的審核及發布
第九條縣級地稅局(分局)公告權限內的欠稅,由主管稅務分局進行欠稅確認,制作欠稅公告清冊,經縣級地稅局(分局)審核批準后,在辦稅服務廳公告,也可通過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一并公告。
第十條地(市)級地稅局(分局)公告權限內的欠稅,由主管稅務分局進行欠稅確認,制作欠稅公告清冊,經地(市)級地稅局(分局)審核批準后,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十一條省地稅局公告權限內的欠稅,由主管稅務分局進行欠稅確認,制作欠稅公告清冊,經地(市)級稅務機關匯總后上報省地稅局,省地稅局審核批準后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欠稅公告清冊的制作與欠稅公告的審核批準通過《浙江地稅信息系統》流轉。
第十三條在辦稅場所進行公告的欠稅信息由稅務分局統一發布;在新聞媒體進行公告的欠稅信息,由各級地稅局辦公室統一發布。
第六章欠稅公告后續管理
第十四條公告機關公告納稅人欠稅情況不得超出本規范規定的范圍,并應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納稅人的有關情況進行保密。
公告決定應當列為稅收征管資料檔案,妥善保存。
第十五條欠稅發生后,除依照本規范公告外,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催繳并嚴格按規定加收滯納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欠稅公告代替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等法定措施的實施,干擾清繳欠稅。
第十六條公告機關應公告不公告或者應上報不上報,給國家稅款造成損失的,除責令限期改正外,按相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的欠稅公告參照本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規范由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