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發展改革的進一步深入,科技創新型企業對社會經濟總量增長的貢獻愈加明顯。創業投資不僅可以通過初期的資金注入幫扶科技企業,還可以借助長期積累的經驗、知識和信息網絡幫助企業管理人員更好地經營企業。與此同時,國家也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助“創客”們投資創業。今天就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為您詳細解讀。
技術投資入股個稅可分期繳納
南京某高校的張教授研發了一套智慧養老護理預案平臺操作系統,山東某家資金雄厚的集團公司很是看好,于是雙方共同投資在南京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新公司由張教授技術投資,占股49%;集團公司貨幣投資,占股51%。公司財務人員小袁最近拿著公司章程到玄武地稅局咨詢:“公司由于注冊資金有部分是非專利技術而不是貨幣資金,而非專利技術所有權發生轉移,這種情況該怎么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務人員向小袁解釋,投資人張教授需要就非貨幣投資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的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該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張教授的非專利技術的評估價格近900萬元,粗略一算,這個人所得稅怎么也得上百萬了。小袁有點犯愁,公司剛剛成立,技術投入回報都是未知數,現在就繳納上百萬的個人所得稅,對于公司和投資人來說都是大負擔。稅務人員告訴小袁,如果一次性繳稅有困難,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張教授最長可以有5年的期限,分期繳納稅款。
高新創投企業所得稅可抵扣
溧水一家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在2013年8月向區里一家未上市的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投資了1000萬元,2015年共實現應納稅所得額500萬元。那么創投企業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否可以享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稅收優惠呢?
對此,稅務人員解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投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這項稅收優惠的申請條件是:1.經營范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2.按照《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3.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該公司符合相關條件,那么2013年投資未上市的小型高新技術企業,2015年可享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稅收優惠,抵扣應納稅所得額=1000萬元×70%=700萬元。2015年該公司實現應納稅所得額500萬元,則當年可抵扣的應稅所得額為500萬元,抵扣后的應納稅所得額=(500-700)萬元=-200萬元,這部分尚未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直至抵扣完為止。
房產土地入股不征收營業稅
房產、土地等不動產歷來是企業固定資產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前不久,會計小王到玄武地稅局咨詢以不動產投資企業后繳納營業稅的問題。小王所在的公司考慮將開發的一幢寫字樓以投資形式與另一家大型電子科技企業集團合作創辦一家專營創新科技產品的銷售公司。目前寫字樓的權屬已過戶到新公司的名下,小王認為不動產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了,那其公司是否應該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
稅務人員向小王解釋,像他們公司這種以不動產投資入股的形式,是否繳納營業稅,需要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和實際運作情況來看,分兩種情況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一條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而相反,如果名義上將不動產對外進行投資,但不承擔投資風險并收取固定利潤的,則應按照“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繳納營業稅。此外,新成立的公司如果對該寫字樓進行處置的話,應當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
孵化科技企業符合條件免稅
近期,國家對科技企業的關注度一直較高,連續出了不少文件支持科技企業發展。南京市某區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來到地稅局,咨詢對科技企業孵化器目前的現行政策是否有什么調整變化?稅務人員就他們關心的問題作了詳細解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7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相應的,《通知》對能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孵化器也有相關的要求,比如需取得國家級孵化器資格,出租收入與提供孵化服務收入要單獨核算,孵化企業數量要達到75%以上。同時,對入駐的孵化企業在注冊時間、企業劃型、孵化周期、上年營業收入、產品范圍等方面也有要求。
該區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表示:2013年以來該區地稅局已為該孵化器減免營業稅、房土稅、企業所得稅近200萬元。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力支持了孵化器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