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比較現實,也很有意思。比如雖然沒有知道為什么要取得專用發票,但是知道專用發票的好處,具有抵扣稅款的作用,因此當下我們知道,如果我們銀行的營業網點租賃的房屋,可能簽約的是好幾年,但若是明年營改增了,那這個簽了幾年的合同,對銀行有何影響呢。
過渡期的政策,有個性
參照現在有效的版本及可能的思路的延續,財稅[2013]106號文件是這樣規定的:
1.試點納稅人在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2.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我們知道,按照慣例理解,對于金融業來講,如果說今天營改增,那今天開始發生的業務、延續原來的業務發生的應稅收入,立馬就要改為增值稅,才不管什么過渡期的合同跨期延續老營業稅的政策呢。
所以,這種情形之下,很多人就容易吃虧了,吃什么虧,一邊交了營業稅,后來再開具國稅的發票給人家,結果就要繳納增值稅,還有如何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點,這個對于金融業帶來的不利影響是要提前想好了。
租賃房屋的政策分析
以下的假設是不動產出租適用稅率是6%分析的,但也有可能存在其他稅率如11%,可以套用同樣的分析。
如果只是如果,某銀行的營業網站租賃的房產是一個單位的,而這個單位在營改增之后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身份。則此時面臨著兩個涉稅業務的選擇: 一是遵照之前的規定思路,老合同沒有執行完畢的繼續繳納營業稅;
二是如果是營改增之后新簽的合同,發生的租賃行為,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我們知道,原來的營業稅是5%稅率,比如100萬元的租賃費用,則繳納5萬元的營業稅,100萬元全入承租方(銀行)的成本費用。但是如果此時,雙方經過溝通,說咱們不搞營業稅了,原來的合同廢除了,再簽一下,稅法沒有限制喲!是不是有人要出來說不行,你這個合同不能改,保不齊真有的同志這么認為。小編認為,如何做生意,稅法沒得管。
因為如果對方繳納增值稅了,理論的稅負率是5.66%,因為沒有進項可以抵扣了,就暫按這個東西執行吧。因為原來人家出租方得到手的錢是100-5=95萬元(不考慮附加稅費的問題),所以在增值稅下,如果要保持這樣一個凈額,即不含稅收入額,那95*(16%)=100.7萬元,這是要收的錢,此時100.7/1.06*6%=5.7,余下腰包中仍余95萬元。
那此時銀行入賬在營業稅及增值稅下有何差異呢:
事項 營業稅下 增值稅下
收入(假設) 200 200
成本費用 100 95
利潤總額 100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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