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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算清繳需關注借款費用財稅處理的差異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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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費用,是指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成本。借款費用包括借款利息、折價或者溢價的攤銷、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等。借款利息,是指企業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資金發生的利息、發行公司債券發生的利息,以及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發生的帶息債務所承擔的利息等。 企業借款分為專門借款與一般借款。專門借款,是指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一般借款,是指除專門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 一、借款費用的資本化確認與稅前扣除 (一)會計處理 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 借款費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開始資本化:資產支出已經發生,資產支出包括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借款費用已經發生;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已經開始。 在資本化期間內,外幣專門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匯兌差額,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成本。 專門借款發生的輔助費用,在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之前發生的,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予以資本化,計入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成本;在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之后發生的,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在購建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生非正常中斷,如果中斷是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必要的程序,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應當繼續進行。 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可從下列幾個方面進行判斷: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或者生產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完成;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與設計要求、合同規定或者生產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與設計、合同或者生產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響其正常使用或者銷售;繼續發生在所購建或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需要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在試生產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生產出合格產品或者試運行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運轉或者營業時,應當認為該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 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各部分分別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繼續建造過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對外銷售,且為使該部分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實質上已經完成的,應當停止與該部分資產相關的借款費用的資本化。購建或者生產的資產的各部分分別完工,但必須等到整體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對外銷售的,應當在該資產整體完工時停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 企業借款購建或者生產的存貨中,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應當將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借款費用予以資本化。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存貨,主要包括企業(房地產開發)開發的用于對外出售的房地產開發產品、企業制造的用于對外出售的大型機械設備等。這類存貨通常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建造或者生產過程,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其中“相當長時間”,是指為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所必需的時間,通常為1年以上(含1年)。 (二)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其他借款費用不予資本化。另外,購置、建造活動發生非正常中斷,但如果中斷是使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所必需的程序,則中斷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仍應予資本化。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長期借款費用,除購置固定資產發生的長期借款費用外,計入開辦費,按照長期待攤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二、借款費用的費用化確認與稅前扣除 (一)會計處理 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除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外,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專門借款發生的輔助費用,在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之后發生的,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一般借款發生的輔助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在購建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生非正常中斷,且中斷時間連續超過3個月的,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在中斷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直至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重新開始。 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時,借款費用應當停止資本化。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之后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二)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企業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如果發生非正常中斷且中斷時間較長的,其中斷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不予以資本化,直接在發生當期扣除。借款費用應否資本化與借款期間長短無直接關系,如果某納稅年度企業發生長期借款,并且沒有指定用途,當期也沒有發生購置固定資產支出,則其借款費用全部可直接扣除。在為使資產達到其預定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而進行的必要準備工作中斷期間可能發生的借款費用,屬于持有部分完工資產發生的費用,可以不資本化直接扣除。在使相關資產達到其預定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工作實際完成時,應停止借款費用資本化。如果相關資產的各部分是分別完工的,每部分在其他部分建造過程中可供使用,并且為該部分達到預定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準備工作實際上已完成,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應停止。如果資產的任何一部分都必須在所有組成部分全部完工后才能交付使用,應在整個資產全部交付使用時,停止借款費用資本化。 三、借款費用的計量與稅前扣除標準 (一)會計處理 在資本化期間內,每一會計期間的利息(包括折價或溢價的攤銷)資本化金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借入專門借款的,應當以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費用,減去將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進行暫時性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后的金額確定。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業應當根據累計資產支出超過專門借款部分的資產支出加權平均數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資本化率,計算確定一般借款應予資本化的利息金額。資本化率應當根據一般借款加權平均利率計算確定。資本化期間,是指從借款費用開始資本化時點到停止資本化時點的期間,借款費用暫停資本化的期間不包括在內。 借款存在折價或者溢價的,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確定每一會計期間應攤銷的折價或者濫價金額,調整每期利息金額。在資本化期間內,每一會計期間的利息資本化金額,不應當超過當期相關借款實際發生的利息金額。 (二)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以下簡稱財稅[2008]121號)規定:第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第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第三,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第四,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第一,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第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關于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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