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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送給有關人員的禮品是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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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業務往來中送給有關人員的禮品是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規定: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它活動中,為其它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法規的“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據此,貴公司發生的送給有關人員的禮品應按“其他所得”項目,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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