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以某研究所企業設立、經營活動中的會計核算、職工薪酬三方面管理決策中的稅收籌劃實例,表明通過加強對企業稅收籌劃在管理決策中的應用,來合理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保證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的實現。
一、企業設立決策的稅收籌劃 某研究所為使剩余資金充分發揮效能,實現收益最大化,有意向投資設立一家下屬公司,希望公司設立后能使單位獲得更大的收益水平,同時稅負最輕,這就需要對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進行決策。
如果決定采用公司制組織形式投資設立一個新企業,將面臨成立子公司或是分公司決策的選擇。對企業的稅收有直接的影響。從法律地位上講,子公司必須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這是子公司與分公司的根本區別所在。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間是一種法律上財產權益關系,沒有直接的隸屬關系,子公司應當以其全部財產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當然也包括獨立納稅的義務。
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人資格。分公司業務活動的結果由總公司承受,總公司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分公司所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分公司的設立只須在當地履行簡單的登記和營業手續即可,因此,分公司一般不獨立履行納稅義務,而將全部的經營成果都匯總到總公司一并納稅。
一家盈利情況較好的企業,擬投資設立一新公司,預計這家新公司未來3年均會出現經營虧損,經過稅收籌劃,企業應做出以非法人身份投資設立分公司的管理決策。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可實現總公司調節盈虧,合理減輕企業所得稅的負擔。
如果當無稅收優惠的企業投資設立能夠享受稅收優惠的機構時,適合設立子公司,以使子公司在獨立納稅時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除稅收因素外,企業在決定采用何種組織形式時,也要考慮分公司與子公司在其他諸多方面存在的差異:如分公司無獨立經營權與決策權,而子公司有獨立經營與決策權;分公司不能獨立簽署合同,子公司能簽署合同;分公司設立程序簡單,費用低,子公司設立程序復雜,費用高等,以此進行綜合的判斷。
二、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會計核算的稅收籌劃 通過會計核算也能進行稅收策劃,必須“未雨綢繆”。企業會計核算中的稅收籌劃,實際上就是按照企業會計核算的要求和特點,設計企業的全部業務和經營活動,通過會計核算結果的變化,實現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會計核算是整個稅收籌劃方案的起點和終點。
合同文本設計是企業“分別核算”的基礎環節,財務核算是企業“分別核算”的核心環節。如果兩項業務分別核算會使企業稅收負擔最小、企業價值最大,那么企業在承接業務時,便可與客戶確定兩份不同業務合同。如果兩項業務合并核算會使企業稅收負擔最小、企業價值最大,那么企業在承接業務時,便可與客戶確定一份單一業務合同。
例如:某研究所于2012年將以前投資開辦的下屬企業(現已注銷)的辦公大樓出租,由于配套設施齊全,并提供完善的物業管理。全年租金收入達到2000萬元(租金中含水電費250萬元,網絡寬帶年租費10萬元,物業管理費300萬元)。房屋租賃相關收入合并收取如下:應納營業稅=2000×5%=100(萬元);應納城建稅和教育附加=100×(7% 3%)=10(萬元);應納房產稅=2000×12%=240(萬元);合計=100 10 240=350(萬元)。
租金中含水電費250萬元,網絡寬帶年租費10萬元,物業管理費300萬元,這與公司實際支付給相關部門的水電費、寬帶費,以及給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費基本持平,沒有盈利,所以原來把承租方應負擔的水電費和寬帶費并入房租收取,加大了稅基。另外,實際歸物業公司的管理費,物業公司取得該收入后,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但不繳納房產稅,對該公司來說這是一筆重復征稅。
如果通過稅收籌劃,將上述事項從合同中分離出來單獨簽合同,特別是管理費應使用物業公司的合同;而水電費和寬帶費則按承租人所耗水電的實際數量和規定的價格標準結算,代收代繳,沒有增值,不用納稅。那么應納稅額就發生如下變化:應納營業稅=(2000-250-10-300)×5%=72(萬元);應納城建稅和教育附加:72×(7% 3%)=7.20(萬元);應納房產稅=(2000-250-10-300)×12%=172.8(萬元);合計稅額=72 7.2 172.8=252(萬元)。由此可見,籌劃后每年應納的房產稅稅額比原來少67.2萬元(240-172.8),加上減少的流轉稅,全年總節稅98萬元(350-252)。
稅收籌劃結論如下: (1)籌劃中應注意不屬于自己實際收入的代收項目,不要發生無意義的代收款項,若這部分收入計入租金,則會虛增稅基。
(2)房產稅和營業稅的稅基是租金收入全額,不允許扣除納稅人因出租房產而實際發生的成本和費用。企業向客戶收取的收入中本身包含著一部分應支付給第三者的費用時,可以由承租人直接向第三者支付相關費用,通過費用轉移給承租人負擔并降低租金的方式,在承租人整體負擔水平不變的情況下,降低出租人稅基節約稅負。所以,不要簽訂“一攬子”合同,造成稅負加重。
(3)另外,該研究所還計劃將以前投資開辦的下屬企業(現已注銷)的閑置的廠房和設備計劃一并出租,簽訂租賃合同時,若合并簽訂,則全部租金一起繳納營業稅和房產稅;若分別簽訂兩份合同,則設備的相應租金只繳納5%的營業稅,而不繳納12%的房產稅。
三、職工收入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所有企業都將承擔著為發放職工工資薪酬,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研究所也不例外,單位相關責任人應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幫助本單位職工做好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實現職工獲得的勞動報酬最大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最小化,使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得到充分發揮。 (一)單位職工收入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策略 1.在勞動合同中突出福利待遇,間接增收的稅收籌劃
支付工資、薪酬的單位為員工確定適當的而不是較高的名義工資,然后以稅法允許的各種福利補貼的方式保證員工的實際工資水平和生活水平,而且不直接將各種補貼款發放給納稅人,而是由企業支付、納稅人享受福利待遇。如:由單位免費為職工提供宿舍、免費提供交通便利、免費(或成本價)提供用餐、為職工報銷教育培訓費、免費為職工提供體檢等醫療福利等等。通過以上為職工支付不被稅法認定為是應稅所得的經濟收入,個人在實際收入水平為下降的情況下,減少了名義工資和實際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
2.工資、獎金所得合法遞延實現,可以防止稅率的爬升,以降低稅負 在稅基總量不變、適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通過工資、獎金所得合法遞延實現,可以防止稅率的爬升,以降低稅負。
例如:當年終獎為18000元時,適用稅率為3%(18000/12=1500),應納個人所得稅540元,稅后收入為17460元;
當年終獎變為18001元時,適用稅率為10%(18001/12>1500),應繳個人所得稅=(18001×10%-105)=1695.1元,稅后收入16305.90元。即年終獎增加1元,稅后收入反而減少了1154.10元。
再如:某職工年終獎54000元,月平均獎金54000/12=4500元,應納個稅=54000×10%-105=5295元,稅后收入54000-5295=48705元;
如果其年終獎55000元,則55000/12=4583.33元,應納個稅=55000×20%-555=10445元,稅后收入為550000-10445=44555元。
這樣,多發獎金1000元(55000-54000),實際收入反而少了4150(48705-44555)元。由于年終獎適用的稅率相當于全額累進稅率,如果全年獎金除以12個月后的數值靠近不同稅率的臨界點,會出現獲得獎金多反而收入少的情況。
(二)造成如上狀況的原因 1.從年終獎的計稅公式可以看出,雖然年終獎先除以12再確定適用稅率,但是只扣除了1個月的速算扣除數,因此在對年終獎征稅個人所得稅時,實際上只有1個月適用了超額累進稅率,另外11個月適用的是全額累進稅率。
2.全額累進稅率的特點除了稅負重以外,第二個缺陷是各級距臨界點附近稅率和稅負跳躍式上升,從而造成稅負增長速度大于收入增長速度。 如果年終獎恰好為1500×12=18000,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18000×3%=540元,稅后收入為17460元;超過18000元發放獎金,就會適用10%稅率。
假設用A表示企業超過18000元發放年終獎時個人稅后收入與發放18000元年終獎時稅后收入相等的獎金額,則A-(A×10%-105)=17460元,解得A=19516.67元。即當員工的年終獎在18000元至19516.67元之間時,超過18000元的部分不應以年終獎金的形式發放,而是采取轉入工資、報銷發票等方式發放。
四、結論 稅收籌劃需要站在企業整體的立場,合理利用不同業務所對應的稅收情況,吃透稅收政策,進行整體的合理籌劃,以最大化提升企業的價值。但稅收籌劃也需要避免不當的事項,如偷稅、漏稅等,如此將失去稅收籌劃的原本意義,給企業經營帶來很大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