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26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0號)的規定,現就貫徹落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貴州省內單位和個人在貴州省地稅系統辦理網絡開具發票的開戶登記,并通過貴州省地方稅務局的"貴州地稅網絡發票開具系統"開具、傳輸、查驗發票數據和繳銷等事項,適用本公告。
二、各級地稅機關應積極推廣使用"貴州地稅網絡發票開具系統"開具發票,確保網絡發票的安全、唯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網絡發票信息查詢渠道。
三、申請開具網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需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貴州地稅網絡發票開具系統"的開戶登記手續。
四、主管地稅機關應根據開具網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經營情況,核定其網絡開具發票的種類、行業類別、領購數量、開票限額等內容。納稅人需要變更發票核定內容的,應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確認后,予以調整。
五、網絡發票種類。根據《貴州省地方稅務局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規定,并結合實際,貴州地稅網絡發票票種為"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通用卷式發票"、"建筑業統一發票"、"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
六、開具網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登錄"貴州地稅網絡發票開具系統"開具網絡發票,如實完整填寫發票的相關內容及數據,確認保存后打印發票。
七、開具網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在線開具發票,不得轉借、轉讓、虛開網絡發票及利用網絡發票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八、開具網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網絡出現故障,無法在線開具發票時,可離線開具發票。開具發票后,不得改動開票信息,并于48小時內上傳開票信息。如48小時后網絡故障仍未排除,開具網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與提供網絡服務的網絡運營商聯系,網絡運營商應積極主動上門服務,確保故障的解決。
九、開具網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已經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而需要收回已開具的發票作作廢處理的,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收回原網絡開具發票全部聯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證明,通過"貴州地稅網絡發票開具系統"開具金額為負數的紅字網絡發票。
十、開具網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未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而需要收回已開具的發票作作廢處理的,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收回原網絡開具發票全部聯次,并在開具發票繳銷前通過"貴州地稅網絡發票開具系統"作"作廢"處理。
十一、"貴州地稅網絡發票開具系統"記錄的數據為開具網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網絡開具發票的真實信息。取得網絡開具的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登陸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門戶網站(http://www.gz-l-tax.gov.cn/)"發票查驗"專區及時查驗發票數據真實性、完整性。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地稅機關為開具網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提供"二維碼發票查詢"和貴州地稅納稅服務熱線"12366-2"查驗方式。
十二、開具網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通過"貴州地稅網絡發票開具系統"辦理注銷手續并繳銷空白發票。
開具網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辦理停業登記應交回空白發票,停業期間不能開具網絡發票。
十三、發生網絡發票丟失情形的,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地稅機關,并登報申明作廢。
十四、開具網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公告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