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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地稅函[2007]703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是否開具發票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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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是否開具發票問題的批復 粵地稅函[2007]703號 2007-11-01 佛山市地方稅務局:你局《關于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開票問題的請示》(佛地稅發〔2007〕184號)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納稅人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不是經營活動,沒有發生經營業務收付款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開具發票。股權轉讓該怎樣繳稅,應開具何種發票?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2008-03-25 答: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文件規定:“二、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2、根據《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二、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可開具《轉讓無形資產統一發票》。 歡迎撥打湖南地稅12366納稅服務熱線。http://dsj.hunan.gov.cn/lsfw/200803/t20080325_12070.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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