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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BT業務涉稅問題分析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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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會計視野論壇的網友“零叁零貳”在壇子里邊發表了《關于BT業務涉稅問題分析》。浪子王駿我覺得這篇文章很實用,在這里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為了敘述的方便,我擅自做主將他的昵稱簡稱為“0302”。 0302朋友介紹說,BT投資是BOT的一種變換形式,是政府通過特許協議,引入社會資金進行專屬于政府的基礎設施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完工后,該項目設施的有關權利按協議由政府贖回。通俗地說,BT就是政府對于需要建設,而暫時沒有這么多錢來建設的項目進行招投標,找一家資質和資金雄厚的公司來墊資打包完成此項目的所有設計、建設,并按照協議由政府回購。而被找到的公司通常只是一個項目管理公司,其需要由其他公司來完成項目設計、工程建設等。從0302朋友的這個介紹來看,實際上是缺省了通常所說的BOT中的“O”的過程,就是運營過程。參加項目建設的這家公司實際上是一個投融資機構。 我國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目前尚缺乏對BT或者BOT業務稅務處理的規范,0302朋友對此做出了解釋,這是因為在國內基礎設施建設領域,BT方式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建設方式,誕生的時間短、實踐經驗少, 國家稅務總局并沒有出臺針對該業務的統一規范,使得BT項目在實際操作中缺乏明確的稅收規定。由于在稅收征管方面沒有適當規范可以參考,所以,征管實務上,各地稅務機關都是憑著自己的理解予以確認,主要有以下幾種理解: 第一種觀點:以取得的回購價款按照“建筑業”稅目全額繳納營業稅。在浪子看來這個觀點就是將參與BT業務的投融資機構看做是建筑業總承包商。 0302朋友解釋說,持該觀點的稅務機關是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8]195號規定:無論投資人是否具備建筑總承包資質,對投資人應認定為建筑業總承包方,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按其取得的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全額交納建筑業營業稅,并全額開具建安發票。結合營業稅的一般規定,此處適用的營業稅稅率應當是3%。0302朋友解釋說,渝地稅發[2008]195號文是對BT模式的唯一權威認定,除此之外,沒有任何一家稅務機關以法律規范的形式對BT業務予以確認。 第二種觀點:以取得的回購款項扣除支付給施工企業工程承包總額后的余額,按照“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在浪子看來,這個觀點還是將參與TP業務的投融資機構視為總承包商,但是又依據營業稅條例中有關總包分包業務可以實行營業稅差額納稅政策,合理地降低了投融資機構的計稅依據即計稅營業額。 0302朋友解釋說,持該觀點的是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稅務局,根據其《營業稅財產行為稅稅收政策問答(第一期)》第一條的規定:建設方將建筑安裝工程承包給其它施工企業的,建設方在取得業主支付回購款項時按扣除支付給施工企業工程承包總額后的余額繳納建筑安裝營業稅。 以上兩種觀點是實際工作中已經存在的課稅思路,已經代表了一種實踐的方向。0302朋友并不滿足于現有實踐的規定,還預測了日后官方出臺文件對類似業務界定可能采取的觀點。 0302朋友介紹說,重慶地稅按照BT業務的“建設”特性,要求以取得的回購價款按照“建筑業”稅目全額繳納營業稅;而安徽宣城地稅按照BT業務的“轉讓”特性來界定,由于其規范的是投資人與總承包方為同一人的情況,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僅要求以取得的回購款項扣除支付給施工企業工程承包總額后的余額,按照“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但是,BT業務兼具“建設”、“轉讓”及“資金融通”于一體,除了上述觀點,在將來出臺的文件中還可能出現以下觀點: 1、以取得的回購價款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全額繳納營業稅。 在BT方式下,項目竣工驗收后移交給業主實際上是一種資產轉讓行為,業主向投資人支付項目回購款時,按營業稅的相關規定,投資人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 2、以取得的回購價款分別按照“銷售不動產”和“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投資人取得的回購價款中有部分是政府使用投資人資金而支付的利息,按營業稅的相關規定,對于這部分收入,投資人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其余的收入則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 3、以取得的回購價款分別按照“建筑業”和“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按照重慶地稅的理解,無論投資人是否具備建筑總承包資質,對投資人應認定為建筑業總承包方,以取得的回購價款按照“建筑業”稅目全額繳納營業稅,但由于取得的回購價款中有部分是政府使用投資人資金而支付的利息,按營業稅的相關規定,對于這部分收入,投資人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其余的收入則按“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最后。0302得出了自己的判斷結論 1、宣城市的觀點存在瑕疵。對于安徽省宣城市的觀點,從其規定來看,是規范投資人和總承包人為同一人時的情形,將投資人的行為界定為轉讓不動產,卻又以存在重復征稅為由,只要求以取得的回購款項扣除支付給施工企業工程承包總額后的余額,按照“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若投資人和總承包人為同一人,則投資人的行為類似自建并銷售不動產行為,根據營業稅的相關規定,需要征收兩道稅,也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 2、按經濟業務實質理解。投融資機構在BT項目中的角色,有點像房地產的開發商,從政府手中拿項目,組織設計、施工等活動,完工后移交給政府,并取得回購款。按照上述理解,公司的移交行為屬于轉讓不動產,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還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稅。 3、優惠規定。由于BT項目的特殊性,稅務總局出臺的文件可能按照重慶地稅的規定執行,或出臺更優惠的規定。 在浪子王駿看來,不能簡單地將投融資機構比作開發商,投融資機構其實只是獲得了政府特許的項目建設權,而不是占有這些項目,更無法具備完整意義上的項目物權。其實,還是把投融資機構界定為總承包商更好,只不過這家總承包商不僅提供建筑業勞務(這種勞務通常都采取間接的方式,具體工程可能還要分包出去),還要墊資即資金融通,相當于提供了金融保險勞務。政府支付給投融資機構的回購價款,不僅要彌補總承包商的建設成本,也包含了建設利潤和融資利息,但是實際工作中很難將建設利潤和融資利息做出區分,因此對融資利息單獨征稅還是比較困難的,再加上正常的建筑業適用營業稅稅率是3%,金融業適用營業稅稅率是5%,這種區分容易導致不合理分攤和稅負轉移,因此還是簡化一些更好,直接按照建筑業征稅。再考慮到對于分包出去的價款可以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允許其差額納稅更好! 關聯政策—— 廣東省惠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對BT項目稅收管理的通知》 惠地稅發[2009]1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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