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國稅發[2006]83號 2006-10-23各地(市)國家稅務局、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稅務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近年來,我區部分單位對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進行改革,對個人用車和通訊給予各種形式的補償,如:直接以現金形式發放、在限額內據實報銷、實報實銷、單位向用車人支付車輛使用過程中的有關費用等。據反映,對個人取得的上述補貼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政策規定不明確,致使征管中難以把握。現就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和通訊費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費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公務費用扣除標準
為體現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入和稅收公平原則,根據近年來全區實際發放公務用車補貼和通訊費情況,現將公務費用扣除標準制定如下:公務用車補貼每人每月600元,通訊費補貼每人每月400元。
對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和通訊費補貼在上述標準之內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據實扣除;超過上述標準發放的,在扣除公務費用后超過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