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相關損失稅前扣除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分別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相關損失稅前扣除,作出以下規定:
1.企業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凡約定企業為購買方的按揭貸款提供擔保的,其銷售開發產品時向銀行提供的保證金(擔保金)不得從銷售收入中減除,也不得作為費用在當期稅前扣除,但實際發生損失時可據實扣除。
2.企業因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形成的損失,可作為財產損失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3.企業開發產品(以成本對象為計量單位)整體報廢或毀損,其凈損失按有關規定審核確認后準予在稅前扣除。
電網企業輸電鐵塔和線路損失稅前扣除的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網企業輸電線路部分報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30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開始,電網企業輸電鐵塔和線路損失可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1.由于加大水電送出和增強電網抵御冰雪能力需要等原因,電網企業對原有輸電線路進行改造,部分鐵塔和線路拆除報廢,形成部分固定資產損失。考慮到該部分資產已形成實質性損失,可以按照有關稅收規定作為企業固定資產損失允許稅前扣除。
2.上述部分固定資產損失,應按照該固定資產的總計稅價格,計算每基鐵塔和每公里線路的計稅價格后,根據報廢的鐵塔數量和線路長度以及已計提折舊情況確定。
3.上述報廢的部分固定資產,其中部分能夠重新利用的,應合理計算價格,沖減當年度固定資產損失。
4.新投資建設的線路和鐵塔,應單獨作為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后,按照稅收的規定計提折舊。
分支機構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三十七條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損失稅前扣除進行了程序規定,分支機構的各項財產損失,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后,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值得關注的是,作為重要稅收風險防范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二十條將“分支機構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是否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證明”列入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后的審核重點之一。
房屋、建筑物改擴建損失不能直接稅前扣除的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四條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企業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于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后的凈值,應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并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并計提折舊。如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并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后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上述規定明確了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發生的資產損失不能直接稅前扣除,而是計入改擴建后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以計提折舊的方式進行稅前扣除。
存貨非正常損失相關增值稅進項稅額稅前扣除的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十條規定,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由于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存貨非正常損失包括三類:
1.自然災害損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3.其他非正常損失。
而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存貨非正常損失,僅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少數企業仍按老規定,將自然災害損失、其他非正常損失造成的存貨損失作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同時申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筆者在此提醒納稅人,對自然災害損失、其他非正常損失造成的存貨損失無須作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以避免額外的稅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