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房產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解讀
一、為什么要下發《公告》?
按照國務院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指示精神,山東省地方稅務局下發《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房產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的通知》(魯地稅發[2013]32號),明確把房產稅困難減免稅(以下簡稱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全部下放到各市地稅局,不再報省局審批。為落實好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山東省地方稅務局相關規定,按照減負提效、放管結合的原則,制訂了《濟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房產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
二、申請享受困難減免稅的情形有哪些?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虧損嚴重的,視為納稅確有困難,對本市范圍內的納稅人,按減免金額不超過納稅人當年度實際發生的虧損額原則,對其經營用的房產,可酌情給予減免房產稅:
(一)因風、火、水、震等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納稅人發生重大損失的;
(二)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的;
(三)企業停產、停業超過一年的;
(四)國家稅務總局和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二款情形要屬于國家鼓勵和扶持的產業范圍,不包括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國家鼓勵和扶持的產業、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所包括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執行。現行有效的產業目錄除發改委發布的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之外,還有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和發布的,且不定時的更新和調整,所以本《公告》中無法一一正列舉,實際執行中由市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現行有效的產業目錄自行把握。
三、困難減免審批權限是如何規定的?
納稅人繳納房產稅有困難的,須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情況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年減免稅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法審批;年減免稅額在100萬(含)元以上的,層報市級稅務機關依法審批。
四、納稅人申請減免稅需上報的申請資料是如何規定的?
申請減免稅所需上報的資料中,《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按照金三系統統一規定的文書表樣為準。
五、困難減免申請、受理及審批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1.申請時限。房產稅困難減免實行按年審批,當年符合減免稅申請條件應于次年4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申請資料。企業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考慮到事件的突發性和急迫性,可在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發生后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困難減免。
2.受理及審批流程和時限。《公告》中所規定的審批流程和時限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制訂的,相關文書一律使用金稅三期系統通用文書。
六、減免稅款是否應辦理納稅申報?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規定,減免稅批復未下達前,納稅人應依法申報繳納稅款,地稅機關作出減免稅審批決定后,依法辦理退稅。
七、執行日期是如何規定的?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是指自2014年1月1日起納稅人上報的房產稅困難減免申請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