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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大型專業機械的企業的運輸行為屬于兼營還是混合銷售行為?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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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大型專業機械的企業的運輸行為屬于兼營還是混合銷售行為? 2011年05月09日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問:我公司是一家制造大型專業機械的企業,具備運輸資質,在經營過程中,與客戶就產品和運輸分別簽訂兩份合同,分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輸發票,在賬務處理上也分別設置科目單獨核算。這種運輸行為屬于兼營銷售行為還是混合銷售行為?應該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所謂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上述公司和客戶進行的業務屬于同一項銷售行為,屬于混合銷售行為而不是兼營行為,且上述公司系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故對同一客戶提供的此項混合銷售行為應當申報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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