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5-7
為適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之后稅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提高征管質量,提升納稅服務的水平,現就代開增值稅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等問題公告如下:
一、代開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問題
各級國稅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可結合本地實際設置代開發票系統的最高開票限額,但最高不能超過100萬元。
二、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可在當期稅款入庫后申請辦理退庫手續。納稅人也可選擇按季或按半年退稅,但一經選定后當年內不得再變更。納稅人申請時應提供退稅聲明書(見附件1)。
主管國稅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和退稅工作。
三、技術服務備案管理問題
(一)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以下簡稱營改增技術服務)申請免征增值稅的,可在“全國技術合同網上登記系統”上提交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填制《營改增技術服務備案表》(見附件2),連同書面合同(復印件)一并報送給主管國稅機關預先備案,自預先備案之日起先行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待合同經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后,再將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送主管國稅機關辦理正式備案手續。若正式備案后合同金額、完成時間發生變更的,納稅人應自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將相關的合同或協議(復印件)報送給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免稅備案變更手續。
上述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包括省科技廳出具的審核證明或由審批技術引進項目的省商務廳或其授權的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存根)。
(二)主管國稅機關應設置《營改增免稅技術服務管理臺賬》(見附件3),登記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技術合同的生效日期、預計完成日期、合同金額、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預計認定時間和實際認定時間。對在預計認定時間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未辦理正式備案手續的納稅人,主管國稅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辦理正式備案手續。
對合同不符合條件無法獲得科技主管部門認定或預先備案后當年內未獲得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按規定補征稅款和滯納金。
四、差額征稅項目管理問題
(一)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按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出自財稅[2011]111號)第一條第(三)款實行差額征稅政策的,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憑證,在月度終了后將憑證的復印件裝訂成冊備查。
(二)主管國稅機關應每半年對納稅人的差額征稅備查資料進行一次征后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是:
1.扣除價款的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營業稅差額征稅政策規定;
2.取得的憑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上述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增值稅或營業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3)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經審核發現扣除項目或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政策規定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按規定及時補征稅款和滯納金。
五、貨運發票系統專用設備的管理問題。
貨運發票系統專用設備是指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傳輸盤。對上述貨運發票系統專用設備的管理,可參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系統稅控專用設備的管理規定執行。
六、營改增納稅人申請享受增值稅減、免、退稅優惠政策的,應提交相應資料(見附件4),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收備案或認定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稅收備案或認定手續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退稅。
七、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皖國稅發[2004]191號)第三條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退稅聲明書
2.營改增技術服務備案表
3.營改增免稅技術服務管理臺賬
4.享受營改增稅收優惠需提供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