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縣(市、區)地稅機關進行申報。屬于清單申報的,應當報送《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清單申報表》或者《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清單申報表(適用總機構)》及本公告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屬于專項申報的,應當報送本公告第四條規定的材料。
二、企業資產損失事項,可以在年度中間隨時向縣(市、區)地稅機關申報,也可以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申報。
三、企業發生資產損失時,應當保留影像資料,如有必要,可以通知主管地稅機關到場查驗;對于需要銷毀的損失資產,應當制作現場銷毀記錄,并保留影像資料;如有必要,可以通知主管地稅機關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派人到場監督銷毀。
四、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屬于專項申報的,除25號公告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向縣(市、區)地稅機關報送如下材料:
(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表;
(二)企業資產損失明細情況,內容主要包括發生損失的年度、具體資產損失項目、原因、金額、殘值處理情況及凈損失金額等;
(三)現場銷毀記錄(需要銷毀的資產損失事項出具),內容主要包括銷毀資產的類別、數量、金額及明細表,銷毀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監督銷毀人員的簽字;如果依法應當由政府有關部門監督銷毀的,還應當出具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銷毀證明材料;
(四)損失資產的照片或照片影印件,其中需要銷毀的資產,還應當提供銷毀時的照片或照片影印件;
(五)地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上述材料規格以A4紙為標準,一式兩份;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一式三份:
1、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在省內,跨省或市(州)設立的分支機構發生資產損失的;
2、企業一個納稅年度內發生的資產損失或者一次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金額超過500萬元(含500萬元)的;
3、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在省內,其將跨省或市(州)設立的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
上述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還應報送全部專項申報資產損失情況說明。
五、25號公告中規定的資產損失數額較大的標準中,占企業同類資產10%以上的比例計算基數應以損失發生月份的月初同類資產余額為準。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清單申報表
2、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表
3、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清單申報表(適用總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