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有關融資租賃行業相關稅收政策歷經了財稅〔2013〕37號文件到財稅〔2013〕106號文件的變化。納稅人對融資租賃銷售額、扣除項目和開票方式相關問題關注度較高。廣西國稅12366從來電咨詢中提取了納稅人關注的熱點問題。 稅收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3〕121號) 咨詢熱點問題解答 1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如何確定增值稅銷售額?稅率是多少?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2從事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如何確定增值稅銷售額?稅率是多少?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3從事融資租賃的納稅人可以享受什么稅收優惠?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該標準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因此,符合上述規定的從事融資租賃的納稅人可以在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4企業通過融資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發生的融資利息可以直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5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是否需要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6企業通過融資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固定資產,根據相關規定需向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開具普通發票,企業該行為是否屬于銷售行為,是否需要計算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 因此,企業通過融資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向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出售資產的行為,即使根據相關規定開具普通發票后,也不屬于稅收上的銷售行為,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上都不確認為銷售收入。 7A企業將資產以100萬元價格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B,同時A企業以120萬元向B企業回租了設備。此項租賃行為中,B企業取得的120萬元應如何開具發票?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但上述文件對于差額部分的開票問題沒有作出規定。因此,B企業取得的100萬元本金部分,只能開具普通發票;B企業取得的20萬元差額部分,按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普通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