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核查鎖定疑點
圍繞企業資產負債表分析中發現的疑點問題,稅務人員對A公司財務人員進行了約談。A公司財務人員對于稅務人員的疑問給出了如下解釋。
關于企業在建工程增速過快,公司財務人員解釋說,2013年企業新開發了一條生產線,購入大量設備,目前設備安裝還未完工,而這些工程項目稅法都允許抵扣。
關于固定資產減少與增值稅申報表不對稱,2013年固定資產減少主要是當年固定資產報廢所致,與應稅收入無關。
對于預收賬款與期末存貨不配比的問題。財務人員解釋說,主要是2013年以前預收的模具開發款項。但企業預收賬款時既沒有開具發票,隨后也沒有將資金正式投入生產,因此認為不用申報納稅。
稅務人員認為,企業財務人員的解釋并不能消除涉稅疑點,為此,稅務人員圍繞主要疑點,對A公司進行了實地調查。經過調查核實,查實A公司具有下列涉稅問題。
一是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如公司生產車間改造領用鋼材、公司房屋建筑物維修領用材料等,均未轉出進項稅額。
二是預收賬款未按稅法規定申報納稅。截至2014年3月底,A公司預收賬款余額高達615萬元。經查證核實,A公司收取預收款的用途,主要是對外開發模具生產線,并且生產工期已經遠遠超過12個月。
三是銷售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未申報納稅。2013年9月,A公司轉讓奔馳轎車收入78萬多元,未繳納增值稅。2014年1月,A公司出售奧迪車收入20萬元,也未繳納增值稅。
根據相關稅收政策規定,A公司購進貨物屬于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其外購貨物或勞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應補繳增值稅30.7萬元。
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A公司收取的預收款615萬元,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已經發生,因此應補繳增值稅89.4萬元。另外,根據相關規定,A公司轉讓奔馳車和出售奧迪車應繳納增值稅共1.9萬元。
根據核查情況,稅務人員再次約談了A公司財務人員,并作了納稅輔導。A公司財務人員承認在“預收賬款”等賬務處理上存在失誤,補繳了增值稅和滯納金145萬多元。
【點評】
從本案呈現出的特點來看,企業在日常涉稅業務管理中,需重視“預收賬款”賬務處理,以避免由此產生涉稅風險。
不少納稅人在“預收賬款”賬務處理和申報納稅時,在認識上存在誤區,以“貨物發出時間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限”,這是錯誤的。稅法規定:“如果企業預收的是動產租賃資金,在預收環節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限已經發生,即應該繳納增值稅;如果企業預收的是不動產租賃資金,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也已經發生,應繳納營業稅;如果企業預收的是銷售貨物資金,并且生產銷售工期超過12個月,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本案中,A企業財務人員即錯誤地認為:“企業預收賬款時既沒有開具發票,生產工期未結束,資金也未正式投入生產,因此不用申報納稅。”這才發生了少繳稅款的行為,使企業因此受到了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