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因此,納稅人生產或購入在貨物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貨物,超過有效(保質)期無法進行正常銷售,需作銷毀處理的,可視作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正常經營損失,不納入非正常損失。
熱點問題答案謹供參考,具體執行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