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 2015-01-04為簡化辦稅程序,優化納稅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意見》(稅總發〔2014〕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57號)規定,青海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對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實行按季申報,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將我省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納稅期限,由一個月調整為一個季度。納稅期限為季度終了后15日內(法定假日按規定順延)。
二、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按季匯總填寫;財務報表分月填寫按季報送。
三、新開業的小規模納稅人企業,按實際開業日期核準稅務登記有效期起,可不為季度初。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國稅函〔2008〕157號)第七條:“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按月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1月4日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實行按季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一、公告中提及的“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具體含義
本公告所指“小規模納稅人企業”是指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個體工商戶按照《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個體“定期定額”戶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的通知》(青國稅發〔2004〕186號)要求已實行“批量扣稅”的簡易申報方式,不在本次公告范圍內。
二、公告中提及的“小規模納稅人企業”按季申報的稅費
本公告所指企業申報的稅費為: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
三、公告中“小規模納稅人企業”的申報期限
目前,我省“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消費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每月進行申報;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的規定,我局下發了《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國稅函〔2008〕157號),要求:“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按月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本公告下發后,小規模納稅人企業不再區分稅種全部在季度終了后15日內進行納稅申報(法定假日按規定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