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14)粵高法刑二終字第189號
原公訴機關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檢察院。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莫如盛,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于廣東省江門市,漢族,系珠海市南橋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橋公司)、珠海市卓步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步公司,已中止審理)實際控制人。戶籍地廣東省珠海市。因本案于2012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現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辯護人韓旭敏、緱燕燕,廣東大同(珠海)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黃瑞英,女,1983年2月1日出生于廣東省江門市,漢族,系南橋公司會計。戶籍地廣東省江門市。因本案于2012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現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辯護人連萬山,廣東正澳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偉堅,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于廣東省連平縣,漢族,原系珠海市三贏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贏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實際管理人、惠州市泰諾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諾源公司)實際管理人。戶籍地廣東省惠州市。因本案于2012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現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辯護人趙廣宇,廣東中晟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梁燕,曾用名梁基珠,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于廣東省連縣,漢族,原系三贏公司會計。戶籍地廣東省珠海市。因本案于2012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現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辯護人柳青,廣東萊恩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黃頌雄,曾用名黃雄,男,1962年6月2日出生于廣東省肇慶市,漢族,系珠海市申力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力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戶籍地廣東省珠海市。因本案于2012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辯護人梁建軍,廣東凡立(珠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被告單位南橋公司,住所地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法定代表人莫某郁。訴訟代表人梁錦芬,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漢族,系南橋公司股東。戶籍地廣東省江門市。原審被告單位申力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法定代表人黃頌雄。訴訟代表人嚴永娣,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漢族,系申力源公司財務。戶籍地廣東省珠海市。原審被告人莫永昌,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于廣東省江門市,漢族,系卓步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地廣東省江門市。因本案于2012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現已被取保候審。
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單位南橋公司、卓步公司、申力源公司、原審被告人莫如盛、黃瑞英、李偉堅、梁燕、黃頌雄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原審被告人莫永昌犯包庇罪一案,因原審被告單位卓步公司訴訟代表人無法確定,于2014年6月14日以(2013)珠中法刑初字第68號之一刑事裁定,裁定中止對原審被告單位卓步公司的審理,并于同日作出(2013)珠中法刑初字第68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莫如盛、黃瑞英、李偉堅、梁燕、黃頌雄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0年至2012年間,被告單位南橋公司向三贏公司、基研公司、被告單位申力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26份,稅額合計7007228.93元;卓步公司向泰諾源公司、基研公司、開科公司、被告單位申力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44份,稅額合計4390560.46元,以上發票均已用申報抵扣稅款。被告人南橋公司、卓步公司的實際負責人莫如盛,直接決策并具體實施南橋公司、卓步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被告人南橋公司會計黃瑞英明知南橋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仍負責做賬和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明知卓步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仍指導他人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單位申力源公司于2010年至2011年,接受南橋公司、卓步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4份,稅額合計385439.01元;向泰諾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份,稅額合計53717.57元,以上發票均已用申報抵扣稅款。被告人申力源公司實際負責人黃頌雄,接受其他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給其他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系被告人李偉堅等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或者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2010年至2011年間,三贏公司接受南橋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80份,稅額合計4594011.31元,還向其他公司大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泰諾源公司接受卓步公司、申力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85份,稅額合計3460715.31元,以上發票均已用申報抵扣稅款。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日常負責人李偉堅,積極聯系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公司并具體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還介紹南橋公司、卓步公司給申力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人三贏公司會計梁燕明知三贏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仍負責做賬和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人莫永昌未參與卓步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本案案發前,莫永昌與莫如盛商定,由莫永昌向偵查機關作假證,承認其具體負責并聯系卓步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事宜,以達到為莫如盛減輕罪責的目的。在本案的偵查過程中,莫永昌一直謊稱其具體負責并聯系卓步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事宜,至被逮捕時,才如實供述為莫如盛作假證的事實。原審判決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扣壓物品文件清單,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珠海市國家稅務局出具的相關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統計表和案件移送書以及《關于”5·09”虛開案的檢查情況》、《關于”5·09”虛開案的查補稅款的說明》等相關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補稅的情況說明,被告人到案情況說明、相關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原審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南橋公司向三贏公司、基研公司、被告單位申力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26份,稅額合計7007228.93元,數額巨大;卓步公司向泰諾源公司、基研公司、開科公司、被告單位申力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44份,稅額合計4390560.46元,數額巨大。在單位犯罪中,被告人莫如盛作為被告單位南橋公司、卓步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直接決策并具體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屬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黃瑞英明知被告單位南橋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仍負責做賬和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明知卓步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仍指導他人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三贏公司接受被告單位南橋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80份,稅額合計4594011.31元,數額巨大,還向其他公司大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泰諾源公司接受卓步公司、被告單位申力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85份,稅額合計3460715.31元,數額巨大。被告人李偉堅作為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日常負責人,積極聯系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公司并具體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被告人梁燕明知三贏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仍負責做賬和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因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系被告人李偉堅等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或者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不能以單位犯罪論處,應該以個人犯罪追究被告人李偉堅、梁燕的刑事責任。被告單位申力源公司接受被告單位南橋公司、卓步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4份,稅額合計385439.01元,數額較大;向泰諾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份,稅額合計53717.57元。在單位犯罪中,被告人黃頌雄作為申力源公司實際負責人,接受其他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給其他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李偉堅介紹被告單位南橋公司、卓步公司給被告單位申力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以泰諾源公司名義接受被告單位申力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對該兩部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承擔個人犯罪的刑事責任。綜上,被告單位南橋公司、卓步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莫如盛、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黃瑞英,被告單位申力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黃頌雄,被告人李偉堅、被告人梁燕的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莫永昌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仍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被告人黃瑞英、梁燕在共同犯罪中聽命于他人指揮,僅領取固定工資,所起作用較小,可以認定為從犯,對其二人給予減輕處罰。被告人莫永昌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包庇犯罪行為,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單位南橋公司、申力源公司訴訟代表人對指控犯罪事實無異議,可視為二被告單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對二被告單位從輕處罰。被告人莫如盛、黃瑞英、李偉堅尚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百一十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單位珠海市南橋貿易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二、被告人莫如盛犯(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三、被告人黃瑞英犯(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被告人李偉堅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五、被告人梁燕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六、被告單位珠海市申力源貿易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七、被告人黃頌雄犯(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八、被告人莫永昌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上訴人莫如盛對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莫如盛上訴及其辯護人提出莫如盛應李偉堅的要求,以南橋公司、卓步公司的名義配合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整個犯罪過程中,事前聯系客戶、事后修改貨物清單、轉賣增值稅專用發票,均由李偉堅和劉燕玲策劃和組織的,上訴人莫如盛僅是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幫助犯,是從犯。卓步公司開票給基研公司、開科公司存在真實貨物交易,只是所開發票貨物清單與實際交易貨物不相符,不是無貨虛開,而且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得利潤用于公益事業,主觀惡性較小。莫如盛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又系初犯,要求對莫如盛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上訴人黃瑞英對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上訴提出她幫助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是事務性行為,地位從屬被動,是從犯,又系初犯、偶犯,原判量刑過重,要求給予減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并不否認上訴人黃瑞英應知或明知其行為違法而予以實施,幫助企業對外虛開增值稅發票,涉案金額巨大,構成犯罪。但是,一審認定黃瑞英對卓步公司的全部犯罪事實承擔責任不符合客觀事實,量刑畸重。上訴人李偉堅上訴及其辯護人提出,一審判決將泰諾源公司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并追究上訴人李偉堅的刑事責任,超出了指控范圍。一審判決認為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是為犯罪而設立的公司或者設立以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公司,是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李偉堅不是三贏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不是三贏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屬于其他責任人員,是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在一審判決前,與上訴人李偉堅犯罪有關的受票單位均已經補交了稅款,上訴人李偉堅的犯罪行為給國家造成的稅收損失已經降到最低,要求改判并給以從輕處罰。上訴人梁燕上訴及其辯護人提出,上訴人梁燕只是三贏公司的兼職會計,沒有參與三贏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三贏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知情。上訴人黃頌雄上訴及其辯護人提出,一審判決認定黃頌雄允許李偉堅聯系其他公司給申力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實缺乏依據,上訴人黃頌雄作為申力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沒有主動、積極要求李偉堅為申力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訴人黃頌雄犯罪主觀故意不明顯,上訴人黃頌雄的行為只是屬于間接故意,在量刑上應有別于直接故意予以從輕處罰,上訴人黃頌雄是從犯,認罪態度好,依法也應從輕、減輕處罰,原判量刑過重。經審理查明:
(一)南橋公司及卓步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事實2010年至2012年期間,上訴人莫如盛為南橋公司、卓步公司實際控制人并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上訴人黃瑞英擔任南橋公司會計,負責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負責指導卓步公司會計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南橋公司、卓步公司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剩余,莫如盛決定由南橋公司、卓步公司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開票金額價稅合計4%-5%比例收取手續費。其中:1.南橋公司向三贏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80份,發票金額合計27023596.69元,稅額合計4594011.31元,價稅合計31617608.00元;2.南橋公司向申力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5份,發票金額合計1412588.18元,稅額合計240139.82元,價稅合計1652728.00元;3.南橋公司向基研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31份,發票金額合計12782809.20元,稅額合計2173077.80元,價稅合計14955887.00元;4.卓步公司向泰諾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81份,發票金額合計20041151.76元,稅額合計3406997.74元,價稅合計23448149.50元;5.卓步公司向基研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7份,發票金額合計2525806.28元,稅額合計429387.02元,價稅合計2955193.30元;6.卓步公司向申力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9份,發票金額合計854700.81元,稅額合計145299.19元,價稅合計100萬元。以上發票均已用于申報抵扣稅款。另,卓步公司還向開科公司無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7份,發票金額合計2405156.49元,稅額合計408876.51元,價稅合計2814033.00元。以上發票均已用于申報抵扣稅款。
(二)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事實上訴人李偉堅與劉燕玲(另案處理)共同出資成立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由李偉堅負責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并約定由李偉堅負責聯系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抵扣稅款,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牟利。2007年至2011年期間,上訴人梁燕擔任三贏公司會計,并受李偉堅、劉燕玲指使,負責三贏公司記賬工作及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李偉堅與南橋公司、卓步公司負責人莫如盛約定,以支付開票金額價稅合計4%-5%比例手續費,向南橋公司、卓步公司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1.2010年至2011年期間,三贏公司接受南橋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80份,發票金額合計27023596.69元,稅額合計4594011.31元,價稅合計31617608.00元;2.2010年至2011年期間,泰諾源公司接受卓步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81份,發票金額合計20041151.76元,稅額合計3406997.74元,價稅合計23448149.50元。以上發票均已用于申報抵扣稅款。另,三贏公司接受南橋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同時,向廣州、深圳的多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取開票金額價稅合計7%的手續費。(三)申力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事實2010年至2011年期間,上訴人黃頌雄為申力源公司實際負責人,接受李偉堅為申力源公司聯系的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李偉堅代表申力源公司與南橋公司、卓步公司負責人莫如盛約定,以支付開票金額價稅合計4%-5%比例手續費,向南橋公司、卓步公司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1.申力源公司接受南橋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5份,發票金額合計1412588.18元,稅額合計240139.82元,價稅合計1652728.00元;2.申力源公司接受卓步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9份,發票金額合計854700.81元,稅額合計145299.19元,價稅合計100萬元。以上發票均已用于申報抵扣稅款。另,2011年4月,因申力源公司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剩余,黃頌雄與李偉堅商定后,由申力源公司向泰諾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份,發票金額合計315985.66元,稅額合計53717.57元,價稅合計369703.23元。以上發票均已用于申報抵扣稅款。(四)原審被告人莫永昌包庇犯罪事實莫永昌未參與卓步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本案案發前,莫永昌與莫如盛商定,由莫永昌向偵查機關作假證,承認其具體負責并聯系卓步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事宜,以達到為莫如盛減輕罪責的目的。在本案的偵查過程中,莫永昌一直謊稱其具體負責并聯系卓步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事宜,至被逮捕時,才如實供述為莫如盛作假證的事實。證實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供述和辯解(1)上訴人莫如盛的供述:其經營南橋公司、卓步公司,黃瑞英負責南橋公司的會計,林某云負責卓步公司的會計。關于虛開的方式,其將受票公司的傳真資料告訴黃瑞英,讓她根據庫存貨品,像藥房抓藥一樣隨意地抓取一部分貨物來湊夠要開發票的金額,然后依據抓取的貨物來制作隨票清單。其中對泰諾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隨票清單沒有另行更改,對三贏公司、申力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虛假隨票清單則全部由其用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章蓋章確認。關于開票給基研公司的事實。2010年、2011年期間,其和陳榮合伙賣過幾批砂紙、砂輪等打磨材料給基研公司,打磨材料是陳榮聯系購買,沒有發票,南橋公司和卓步公司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比較多,抵扣不完,其就以南橋公司、卓步公司向基研公司開出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獲得總貨值金額4%-5%的好處費。南橋公司和卓步公司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種類都是食品,無法向對方開出品名為打磨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其跟陳榮商量,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不寫貨物名稱,只寫上”詳見清單”,隨票清單在金稅系統中就打上食品清單,而交給基研公司的清單則弄一份假的,把原來清單上的貨物品名改為打磨材料。修改的清單由陳榮制作,其負責蓋上南橋公司或者卓步公司的發票專用章。關于開票給開科公司的事實。其準備與開科公司做火車配件生意,開科公司要求先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其就通過卓步公司在無貨的情況下向開科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卓步公司留存的隨票清單上貨物品名為食品,給開科公司的隨票清單上貨物品名更改為火車配件,清單是其逼著黃瑞英幫忙蓋章,當時她不愿意。關于開票給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的事實。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是李偉堅實際經營管理,其聽李偉堅說還有一個大老板叫劉燕玲。其和李偉堅講好,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以南橋公司向三贏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卓步公司向泰諾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李偉堅以開票金額的4%向其支付開票費。在虛開過程中,每一筆資金都要進行虛假走賬。李偉堅將資金以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賬戶匯到南橋公司、卓步公司賬戶,其再取現存到其個人賬戶上,留下4%開票費后,將余款轉賬到劉燕玲賬戶。南橋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三贏公司留存的清單為食品,三贏公司留存的清單由李偉堅更改為機械配件,然后再拿到南橋公司蓋章,卓步公司虛開給泰諾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更改清單。關于莫永昌是否參與犯罪的問題。其開始供認莫永昌參與犯罪,后來供認沒有參與。(2)上訴人黃瑞英的供述:南橋公司的負責人是莫如盛,其從2007年9月開始在南橋公司做會計,南橋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經其手。南橋公司跟卓步公司是關聯公司,都是一套人員。卓步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也是莫如盛,會計是林某云,由于她是新來的,所以其有時教一教她,有時也會幫林某云做一下會計工作。從2010年10月開始,三贏公司的李偉堅拿著隨票貨物清單讓其加蓋南橋公司的發票專用章,清單顯示南橋公司出售了一批機電產品給三贏公司、申力源公司。因為其開發票時發票與清單同時產生,清單內容是食品,并已蓋好章交給莫如盛,而李偉堅拿來的隨票貨物清單上內容為非食品類,其就請示莫如盛,莫如盛就讓其加蓋南橋公司的發票專用章。其沒有印象是否有人找過其給隨票貨物清單加蓋卓步公司發票專用章。另外,正常情況下,開票時莫如盛將貨物名稱、數量、價錢、公司名稱給其,其依據這些內容來開發票和隨票清單,但在向三贏公司、申力源公司、基研公司、開科公司開票時,莫如盛只告訴其公司名稱及金額,讓其自己去查看公司的庫存貨品,像藥房抓藥一樣,其隨意地抓取一部分貨物湊夠莫如盛給的金額就行了,然后依據抓取的貨物制作隨票清單。其估計應該是沒有實際貨物往來,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三贏公司將貨款匯到南橋公司賬戶后,莫如盛會在一、二天后就將該筆貨款提現,再存入劉燕玲賬戶。莫永昌沒有安排其做開發票方面的事情。(3)上訴人李偉堅的供述: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的幕后老板都是劉燕玲,其與劉燕玲是合伙關系,劉燕玲給其40%股份。劉燕玲是珠海市和大昌貿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三贏公司虛開出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金額大約是3000萬元,泰諾源公司虛開出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金額大約是1500萬元。兩家公司發票都開給了廣州的四家公司和深圳的兩家公司。三贏公司有實際的貨物交易,也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泰諾源公司全部是無貨虛開。關于三贏公司虛開的事實。其是三贏公司的法人代表,三贏公司對外開票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為了滿足客戶多抵扣稅款的需求而虛開,另一部分是有貨物提供給客戶,但貨物是和大昌公司去采購回來并實際銷售給客戶,由于沒有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就由三贏公司開具,三贏公司沒有提供相應的貨物給客戶,貨票分離。三贏公司為了對外開票,其聯系莫如盛,以開票金額的4%-5%向南橋公司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南橋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隨票清單上所記載的都是食品類,三贏公司收到發票后,再根據客戶的要求,修改隨票清單為機電產品、機械配件等,再交由南橋公司蓋上發票專用章,三贏公司取得發票后,就到稅局抵扣,再開票給客戶用于抵扣稅款。劉燕玲安排梁燕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同時,預留開票金額7%的稅點利潤給三贏公司。7%的利潤扣減向南橋公司支付的開票金額5%的費用,就是三贏公司的利潤,劉燕玲據此按照比例給其分紅。劉燕玲負責銷售機械配件、聯系向客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工作就是聯系莫如盛讓南橋公司給三贏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并拿修改好的隨票清單給黃瑞英蓋南橋公司的發票專用章,再交回梁燕登記入賬。梁燕負責制作隨票清單,梁燕按照其和劉燕玲的指令來做事,如開發票、發傳真等。關于泰諾源公司虛開的事實。泰諾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其妻弟丘某峰,泰諾源公司在經營期內基本上都在從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三贏公司轉讓后,廣州、深圳的公司聯系劉燕玲,劉燕玲要其給廣州、深圳的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便聯系莫如盛,以發票金額5%的價格向莫如盛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莫如盛讓卓步公司給泰諾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卓步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名稱是食品,泰諾源公司開票出去時將貨物名稱改為機電產品。剛開始的時候,泰諾源公司沒有修改隨票清單就直接到稅局抵扣,后來劉燕玲安排梁燕在2012年3月份到泰諾源公司處理賬目以應付檢查。梁燕根據開出去發票所記載的貨物名稱,修改了卓步公司隨票清單,使兩者一致。另外,南橋公司、卓步公司收到資金后,扣除手續費后將余下資金走賬給劉燕玲。剛開始購買進項票時,其跟莫如盛聯系,后來直接發傳真就可以了。泰諾源公司向卓步公司聯系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其和莫如盛或黃瑞英聯系,沒有和莫永昌聯系過。關于申力源公司虛開的事實。2011年4、5月,黃頌雄讓其幫忙接受申力源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泰諾源公司就接受了,沒有實際貨物往來。另外,2010年,黃頌雄讓其幫忙找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其聯系了莫如盛,談好開票手續費為開票金額的4%-5%,莫如盛安排南橋公司、卓步公司開票給申力源公司抵扣稅款。(4)上訴人梁燕的供述:2007年4月至2011年8月間,李偉堅讓其兼職做三贏公司的會計,三贏公司實際控制人是李偉堅、劉燕玲,實際經營人是李偉堅,其平時按照他們吩咐做事,負責記賬、報稅及對外開發票。三贏公司所有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都由李偉堅拿給其,銷貨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也是按李偉堅的要求填寫,平時如何與關聯公司對賬收款等都是李偉堅安排其做。其在2011年初發現三贏公司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幾乎全部都來自南橋公司,每次取得南橋公司發票后李偉堅都會寫一張用款單自己簽批后讓出納鄺某云轉一筆開票費給南橋公司,用款單上李偉堅寫的是開票費,開票費大概是開票價稅合計的5%,所以三贏公司取得的南橋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是虛開。三贏公司開出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主要集中在廣州、深圳等公司。有時應購貨客戶的要求,需要開大一些金額的發票,約在實際交易額基礎上上浮5-10%,其在請示李偉堅、劉燕玲后會給客戶多開一些增值稅專用發票。三贏公司對外銷售是有實際貨物的,只不過不知道李偉堅是從什么渠道取得這些貨物,應該是進貨渠道取不了發票,才向南橋公司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開票后的記賬過程中,其會區別記,把多開發票的手續費單獨來記,多開的發票一般是收9%的手續費。查獲的財務資料都是其在三贏公司期間制作的,存放在家里的電腦內。三贏公司、新里程公司、泰諾源公司劉燕玲都有股份,但日常管理是李偉堅負責。和大昌公司由劉燕玲負責經營管理。李偉堅負責的三家公司與劉燕玲的和大昌公司之間有業務往來,為了能真實反映幾家公司之間資金流向及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情況,李偉堅才讓其制作了上述財務資料,每個月制作一份,李偉堅、劉燕玲都要簽名確認。”三贏與大昌公司對賬單”上包括”日期”、”摘要”、”應收大昌款”、”應付大昌”、”三贏欠大昌發票”、”已開發票”、”備注”七項內容,李偉堅交代其把三贏公司收到客戶的貨款記入”應付大昌”項內,把付給客戶的貨款記入”應收大昌款”項內,三贏公司、新里程公司還沒有開給客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記入”三贏欠大昌發票”項內,已經開具給客戶的發票計入”已開發票”項內,需要特殊說明的記入”備注”項內。在”資金月報表”上有發票手續費及購發票費用一欄,是記錄本月公司購買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所花費的費用。依據當月向南橋公司購買的發票票面總金額與購買發票費用計算,應該是按票面金額的5%支付購票手續費。”資金月報表”中所含的”發票費用計提表”記錄的內容是三贏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為此三贏公司從中可以得到開票手續費,作為利潤計提留存在三贏公司賬戶上。2011年8月,李偉堅決定關掉三贏公司,讓其幫忙銷毀一箱財務資料,其沒有丟掉而是搬回住處,里面有三贏公司2009、2010年度的”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后來其老公寧軍給了李偉堅5000元,把三贏公司買下來準備自己做點生意。泰諾源公司的實際經營者也是李偉堅,2012年3、4月份的時候,李偉堅讓其到泰諾源公司看一下該公司財務資料有哪些不完善的地方,好應付稅局的檢查。其發現主要問題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票貨不一致。(5)上訴人黃頌雄的供述:其是申力源公司的法人代表、老板,申力源公司現在自身沒有業務,主要是以公司名義借給以前業務員做生意并收取費用。李偉堅2006年離職后在外面聯系到生意就以申力源公司名義去做,如果要動用申力源公司資金,賺取的利潤雙方平分,沒有動用資金,李偉堅就負責幫申力源公司聯系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因開票而產生增值部分的稅額也要補回公司,申力源公司向他收取每筆生意300至500元的居間手續費。其答應李偉堅,申力源公司可以幫他簽合同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他必須要給申力源公司聯系到與銷項數額相當的進項發票,要是進項發票數額不夠,可以打下擦邊球,允許他拿其他公司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回公司作抵扣,但不能太過分。關于開票給泰諾源公司的事實。稅務部門到申力源公司查賬,發現有多余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就找到李偉堅讓他幫忙聯系一家公司接受這些發票,李偉堅就讓其把多余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給泰諾源公司,總共開出去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36.9萬元,純屬虛開。(6)原審被告人莫永昌的供述:莫永昌開始詳細供述了其參與卓步公司向江西開科、泰諾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經過,由其負責聯系開科公司的黃總,并和莫如盛商量以修改隨票清單的方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開科公司。另外,由其負責聯系李偉堅,以卓步公司向泰諾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莫永昌后來又稱之前說了謊話,其并沒有參與犯罪,之所以承認犯罪完全是為了救其叔叔莫如盛。卓步公司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都是莫如盛干的,后來莫如盛將虛開的事情告訴其,讓其在執法機關檢查時承認是其干的。2.證人證言(1)證人莫某郁(南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證言:南橋公司實際負責人是莫如盛,財務人員是黃瑞英,經營業務只有進口食品。(2)證人梁某妹(卓步公司員工)的證言:莫如盛是卓步公司、南橋公司實際負責人和老板,黃瑞英是南橋公司的會計兼財務。(3)證人林某云(卓步公司會計)的證言:莫如盛是南橋公司、卓步公司實際負責人,黃瑞英是南橋公司會計。卓步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都是其開具,其開票時要問黃瑞英。給開科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黃瑞英看過庫存清單后告訴其怎么開,發票上的貨物名稱寫的是詳見清單,其開好后再打好合同,合同內容是根據發票和貨物清單內容填寫,一起放到黃瑞英辦公桌上。像開科公司這樣開好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給黃瑞英的還有基研公司、泰諾源公司。(4)證人黃某云(開科公司負責人)的證言:其只認識卓步公司莫如盛,其他人不認識。卓步公司向開科公司交付了大約90多萬元的貨,其他貨物在進口進程中,并向開科公司開具了大約280多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貨物清單所列貨物均為機械配件,已全部用于抵扣稅款。開科公司向卓步公司支付了80多萬元的貨款。另外,開科公司已將稅款補繳到鷹潭市國稅局。黃某云從12張混雜照片中辨認出莫如盛。(5)證人區某志(基研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證言:南橋公司、卓步公司開具給基研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沒有寫貨物名稱,只寫詳見銷貨清單,隨票清單所列貨物名稱為砂輪、砂紙等打磨材料。發票均已抵扣稅款。其僅與南橋公司、卓步公司的財務黃瑞英接觸過。(6)證人杜某鵑(基研公司發票管理員)的證言:南橋公司、卓步公司開具給基研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隨票清單上貨物品名為砂紙、砂輪等貨物。(7)證人丘某莉(李偉堅的妻子)的證言: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實際出資人、控制人均為劉燕玲,其丈夫李偉堅在兩間公司擔任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的具體運作。李偉堅每年可以從劉燕玲處得到分紅。其弟弟丘某峰在泰諾源公司掛名任法定代表人。(8)證人丘某峰的證言:泰諾源公司業務員不知從何處為公司購得機電產品一批,因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就讓申力源公司給泰諾源公司開具了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機電產品已銷售給廣州博一公司。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申報抵扣稅款53717.57元。(9)證人鄺某云(三贏公司出納)的證言:2003年至2005年,其在三贏公司工作,三贏公司老板李偉堅招錄其擔任出納,李偉堅負責全面工作。梁燕的工作是做賬等財務工作。3.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書證(1)南橋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三贏公司的相關書證。南橋公司財務資料中2010年度、2011年度南橋公司開具給三贏公司的207份、7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一聯,記賬聯,銷貨方記賬憑證)及隨票清單。上述28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隨票清單所列貨物名稱均為”食品類”。(2)南橋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申力源公司的相關書證。南橋公司財務資料中南橋公司開具給申力源公司的15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一聯,記賬聯,銷貨方記賬憑證)及隨票清單;申力源公司財務資料中南橋公司開具給申力源公司的15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三聯,發票聯,購貨方記賬憑證)及隨票清單。上述兩組書證中同一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隨票清單不一致,在南橋公司財務資料中隨票清單所列貨物名稱均為”食品類”,在申力源公司財務資料中隨票清單所列貨物名稱均為”機械、電子類”。(3)南橋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基研公司的相關書證。南橋公司財務資料中2010年度、2011年度南橋公司開具給基研公司的13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一聯,記賬聯,銷貨方記賬憑證)及隨票清單;基研公司財務資料中2010年度、2011年度南橋公司開具給基研公司的13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三聯,發票聯,購貨方記賬憑證)及隨票清單。上述兩組書證中同一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隨票清單不一致,在南橋公司財務資料中隨票清單所列貨物名稱均為”食品類”,在基研公司財務資料中隨票清單所列貨物名稱為”砂紙、砂輪”。(4)卓步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泰諾源公司的相關書證。卓步公司財務資料中卓步公司開具給泰諾源公司的48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一聯,記賬聯,銷貨方記賬憑證)及隨票清單;卓步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泰諾源公司后泰諾源公司申報抵扣憑證封面、認證結果通知書、專用發票認證結果清單、43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二聯,抵扣聯,購貨方扣稅憑證)及隨票清單(從2011年10月26日NO.04845178發票之后的47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未申報抵扣)。上述兩組書證中,同一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隨票清單一致。(5)卓步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開科公司的相關書證。卓步公司財務資料中卓步公司開具給開科公司的27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一聯,記賬聯,銷貨方記賬憑證)及隨票清單;開科公司財務資料中卓步公司開具給開科公司的27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二聯,抵扣聯,購貨方扣稅憑證;第三聯,發票聯,購貨方記賬憑證)及26份隨票清單(缺少一份NO.05068711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隨票清單)。上述兩組書證中同一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隨票清單不一致,在卓步公司財務資料中隨票清單所列貨物名稱均為”食品類”,在開科公司財務資料中隨票清單所列貨物名稱均為”機電類”。開科公司出具的與卓步公司的購銷合同、銷售清單、入庫單、銀行轉賬憑證、企業登記資料及《關于我司和珠海卓步進出口有限公司業務往來始末的說明》,證實開科公司與卓步公司于2011年10月簽訂訂貨協議,約定卓步公司向開科公司供應5186033元的進口機械配件,因進口配件周期太長,卓步公司不能及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開科公司抵扣,開科公司要求卓步公司根據全年的訂貨合同開具一部分增值稅專用發票,卓步公司同意,根據合同清單開出了2814033元的發票,開科公司已支付貨款85萬元(轉賬憑證顯示轉賬65萬元,其中,2011年12月29日轉賬25萬元、2012年1月17日轉賬20萬元、2012年3月23日轉賬20萬元),并于2011年11月19日、2011年12月27日、2012年3月16日(與入庫單日期不一致)陸續收到卓步公司部分進口配件。(6)卓步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基研公司的相關書證。卓步公司財務資料中卓步公司開具給基研公司的27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一聯,記賬聯,銷貨方記賬憑證)及隨票清單;基研公司財務資料中卓步公司開具給基研公司的27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三聯,發票聯,購貨方記賬憑證)及隨票清單。上述兩組書證中同一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隨票清單不一致,在卓步公司財務資料中隨票清單所列貨物名稱均為”食品類”,在基研公司財務資料中隨票清單所列貨物名稱均為”砂紙、砂輪”。(7)卓步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申力源公司的相關書證。卓步公司財務資料中卓步公司開具給申力源公司的9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一聯,記賬聯,銷貨方記賬憑證)及隨票清單;申力源公司財務資料中卓步公司開具給申力源公司的9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三聯,發票聯,購貨方記賬憑證)及隨票清單。上述兩組書證中同一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隨票清單不一致,在卓步公司財務資料中隨票清單所列貨物名稱均為”食品類”,在申力源公司財務資料中隨票清單所列貨物名稱均為”機械、電子類”。(8)三贏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深圳、廣州多家公司的相關書證。①梁燕提供的三贏公司開具給深圳市遠景實業有限公司的1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一聯,記賬聯,銷貨方記賬憑證)。②梁燕提供的三贏公司開具給深圳市夏普利液壓控制技術有限公司的89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一聯,記賬聯,銷貨方記賬憑證)及隨票清單。③廣州市博一機電有限公司提供的三贏公司開具給其公司的7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三聯,發票聯,購貨方記賬憑證)及隨票清單;梁燕提供的三贏公司開具給廣州市博一機電有限公司的18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一聯,記賬聯,銷貨方記賬憑證)及隨票清單。上述兩組書證中,有15份為同一增值稅專用發票。④廣州市康帕萊工業器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三贏公司開具給其公司的9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二聯,抵扣聯,購貨方扣稅憑證)及隨票清單;梁燕提供的三贏公司開具給廣州市康帕萊工業器材有限公司的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一聯,記賬聯,銷貨方記賬憑證)及隨票貨清單。上述兩組書證中,有2份為同一增值稅專用發票。⑤廣州市俊齊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提供的三贏公司開具給其公司的5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二聯,抵扣聯,購貨方扣稅憑證)及隨票清單;梁燕提供的三贏公司開具給廣州市俊齊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的27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一聯,記賬聯,銷貨方記賬憑證)及隨票清單。上述兩組書證中,有27份為同一增值稅專用發票。⑥廣州市冠捷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提供的三贏公司開具給其公司的1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二聯,抵扣聯,購貨方扣稅憑證)及隨票清單;梁燕提供的三贏公司開具給廣州市冠捷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的7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一聯,記賬聯,銷貨方記賬憑證)及隨票清單。上述兩組書證中,有7份為同一增值稅專用發票。⑦廣州市奧卓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三贏公司開具給其公司的5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二聯,抵扣聯,購貨方扣稅憑證)及隨票清單。(9)申力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泰諾源公司的相關書證。申力源公司財務資料中申力源公司開具給泰諾源公司的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一聯,記賬聯,銷貨方記賬憑證)及隨票清單;申力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泰諾源公司后泰諾源公司申報抵扣憑證封面、認證結果通知書、專用發票認證結果清單、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二聯,抵扣聯,購貨方扣稅憑證)及隨票清單;泰諾源公司財務資料中申力源公司開具給泰諾源公司的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三聯,發票聯,購貨方記賬憑證)及隨票清單。上述三組書證中同一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隨票清單不一致,在申力源公司財務資料中隨票清單所列貨物名稱均為”家具類”,在泰諾源公司申報抵扣、財務資料中隨票清單所列貨物名稱為”沖頭、扳手等機械類”。4.其他書證(1)相關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補稅的書證。①珠海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出具的《關于協助辦理稅務事項的復函》,證實南橋公司開具給申力源公司的15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卓步公司開具給申力源公司的9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全部申報抵扣。②珠海市香洲區國家稅務局唐家灣稅務分局出具的《關于協查辦理稅務事項的復函》,證實南橋公司開具給三贏公司的28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全部申報抵扣。③珠海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出具的《關于”5·09”虛開案的檢查情況》,證實經核實,卓步公司開具給泰諾源公司、開科公司、基研公司、申力源公司的54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受票企業已向稅務機關抵扣進項稅額4390560.46元;南橋公司開具給三贏公司、申力源公司、基研公司的426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受票企業已向稅務機關抵扣進項稅額7007228.93元;三贏公司開具給深圳遠景實業有限公司、深圳市夏普利液壓控制技術有限公司、廣州市博一機電有限公司、廣州市俊齊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廣州市康帕萊工業器材有限公司、廣州市奧卓機電有限公司、廣州市冠捷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的31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受票企業已向稅務機關抵扣進項稅額4978285.38元;申力源公司開具給泰諾源公司的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受票企業已向稅務機關抵扣進項稅額53717.57元。經各市稽查局努力,到2013年5月13日止,已查補稅款1458876.51元。④珠海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出具的《關于”5·09”虛開案查補稅款的說明》,證實截至2013年2月27日,各地稅務局稽查局已向基研公司追繳稅款105萬元、向廣州市海珠區溢豐五金模具廠追繳稅款89814.35元、向珠海市成興進出口有限公司追繳稅款110萬元,合計追繳稅款2239814.35元。(2)梁燕提供的書證。包括三贏公司內部資金月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三贏與大昌公司對賬單。書證顯示三贏公司2010年1月至2012年2月每個月的發票手續費、購發票費用情況,每個月多則幾十萬元,少則幾千元。三贏與大昌公司對賬單顯示,三贏公司付南橋公司款、付卓步公司款、付廣州粵大昌公司往來款、代付大昌公司款項、付廣州冠捷公司貨款、付香港大昌公司貨款等款項會記錄成”應收大昌款”;收深圳夏普利公司、廣州冠捷公司、廣州粵大昌公司、和大昌公司、廣州博一公司、廣州俊齊公司、廣州康帕萊公司、廣州航時公司、深圳德爾泰機電公司、廣州沃廣電氣公司等公司款、代大昌公司收款會記錄成”應付大昌款”;應收大昌欠三贏公司發票款、應收貨款會記錄成”應收大昌款”和”三贏欠大昌發票”;開票給廣州俊齊公司、廣州博一公司、深圳市鑫靜臣機電設備公司、深圳夏普利公司、廣州軸能機電設備公司、廣州冠捷機電公司、廣州康帕萊公司、深圳遠景公司、深圳金凌公司、深圳泰勤公司、廣州奧卓公司、廣州航時公司、深圳德爾泰公司、江門新大昌公司、廣州市譽馬公司等公司會記錄成”三贏已開發票”(”備注”欄是三贏開票、新里程開票或者泰諾源公司開票)。另外,2010年12月13日,分配利潤結轉往來款700680元記錄成”應付大昌款”。2011年5月30日,應付劉燕玲分紅款48萬元記錄成”應付大昌款”。2012年1月31日,大昌公司利潤沖減往來款36萬元記錄成”應付大昌款”。(3)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南橋公司、卓步公司、三贏公司、申力源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證實上述四公司的基本情況,其中南橋公司于2005年9月2日成立,現股東為莫如盛、梁錦芬;卓步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成立,現股東為莫永昌、莫偉業;三贏公司于2003年10月成立,股東為李偉堅、薛春旺,2011年8月24日變更為寧軍、華青;申力源公司于2002年3月6日成立,現股東為黃頌雄、嚴永娣。(4)惠州市國稅局協查提供的泰諾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稅務事項通知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等書證,證實泰諾源公司的基本情況,泰諾源公司于2010年9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是丘某峰。(5)珠海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證實2012年4月珠海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向珠海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移送了卓步公司、申力源公司、三贏公司、南橋公司等四家公司的案件,并附上對上述四家公司的調查報告,上述四家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6)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在梁燕住處將軍花園2單元19A房查獲新里程公司2011年底憑證12本、賬本3本、匯算清繳報告1份以及三贏公司2010年底憑證10本、2009年底憑證7本、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1袋。(7)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證實公安機關調取南橋公司發票專用章1枚、卓步公司發票專用章1枚、公章1枚以及南橋公司2012年1至5月散裝原始單據13夾、2012年銀行對賬單5夾、2010、2011年運輸發票抵扣清單2本。(8)莫如盛、黃瑞英、李偉堅、梁燕、黃頌雄、莫永昌到案情況說明,證實該六人均是2012年7月9日被抓獲。(9)莫如盛、黃瑞英、李偉堅、梁燕、黃頌雄、莫永昌的戶籍資料及無違法犯罪證明,證實他們的基本身份情況。(10)珠海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出具的卓步公司、南橋公司、三贏公司、申力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統計表,證實本案增值稅專用發票統計情況,與經審理查明事實相符。對上訴人莫如盛、黃瑞英、李偉堅、梁燕、黃頌雄上訴以及上訴人莫如盛、李偉堅、梁燕、黃頌雄的辯護人所提辯護、辯解意見,查證并評判如下:1.關于卓步公司為基研公司、開科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實。經查,在案卓步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開科公司的相關書證顯示,銷貨方(開票方)與購貨方(開票方)在同一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隨票清單不一致,在卓步公司財務資料中隨票清單所列貨物名稱均為”食品類”,在開科公司財務資料中隨票清單所列貨物名稱均為”機電類”;卓步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基研公司的相關書證顯示,銷貨方(開票方)與購貨方(開票方)在同一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隨票清單不一致,在卓步公司財務資料中隨票清單所列貨物名稱均為”食品類”,在基研公司財務資料中隨票清單所列貨物名稱均為”砂紙、砂輪”。卓步公司也沒有購貨方隨票清單所列”機電類”、”砂紙、砂輪”相關貨物經營權。對于卓步公司開票給基研公司的問題,莫如盛供述真實貨物交易主體是其他人員,卓步公司僅僅是代開票,獲取票面金額4%-5%的好處費;對于卓步公司開票給開科公司的問題,莫如盛供認是無貨虛開,且有證人黃某云的證言印證證實。根據我國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無貨虛開、為他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均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關于莫如盛在本案中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量刑。經查,南橋公司、卓步公司是本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源頭公司,莫如盛作為南橋公司、卓步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直接決策并實施由南橋公司、卓步公司對外大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莫如盛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最大,并非從犯。莫如盛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得非法利益去向并不影響對其行為的定性,一審法院已酌情考慮莫如盛熱心公益并有所貢獻的一面以及到案后又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量刑時予以從輕,對莫如盛量刑所提辯護、辯解意見,不予采納。2.關于上訴人黃瑞英的犯罪事實、地位作用及量刑。經查,在案證據中,黃瑞英、莫如盛、李偉堅的供述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證實上訴人黃瑞英擔任南橋公司會計,負責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負責指導卓步公司會計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黃瑞英明知南橋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仍負責做賬和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明知卓步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仍指導他人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系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黃瑞英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單位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一審法院已經認定黃瑞英在本案犯罪中聽命于他人,處于被動和從屬地位,僅領取固定工資,是從犯,并認定黃瑞英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給予減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原判量刑并無不當。另外,黃瑞英從2010年到2012年期間,為三贏公司、基研公司、申力源公司等多家公司多次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非偶犯。因此,黃瑞英上訴及其辯護人所提的辯護、辯解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3.關于上訴人李偉堅為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的實際管理人及其地位作用的認定。經查,在案證據中,李偉堅供稱,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的幕后老板都是劉燕玲,其與劉燕玲是合伙關系,劉燕玲給其40%股份;李偉堅的妻子丘某莉的證言稱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實際出資人、控制人均為劉燕玲,李偉堅擔任經理,負責公司日常運作,李偉堅每年可以從劉燕玲處得到分紅;三贏公司出納鄺某云的證言稱其是三贏公司老板李偉堅所招錄,李偉堅負責全面工作;莫如盛供稱李偉堅是三贏公司實際負責人,其聽李偉堅說還有一個大老板叫劉燕玲,其與李偉堅商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事宜;黃瑞英供述稱其與李偉堅聯系開票事宜;梁燕供述稱三贏公司實際控制人是李偉堅、劉燕玲,實際經營人是李偉堅,其平時按照他們的吩咐做事,三贏公司所有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都是李偉堅拿給其,銷貨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也是按李偉堅的要求填寫,平時如何與關聯公司對賬收款等都是李偉堅安排其做,泰諾源公司實際經營者也是李偉堅。綜合上述言詞證據以及梁燕制作的書證,足可認定李偉堅負責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的日常管理,并與莫如盛商定由南橋公司、卓步公司向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且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中獲利較大,即便劉燕玲是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實際控制人或者大股東,也不影響李偉堅作為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實際管理人的身份認定。李偉堅依法也應對其以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名義實施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一審判決將泰諾源公司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并追究上訴人李偉堅的刑事責任,并沒有超出了指控的范圍。上訴人李偉堅上訴及其辯護人所提李偉堅不是三贏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李偉堅是從犯等辯護、辯解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關于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是為犯罪而設立的公司或者設立以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公司的事實認定。經查,本案沒有證據證實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從事過其他經營。李偉堅供述三贏公司和大昌公司采購貨物回來銷售給客戶,由于沒有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就由三贏公司開具,三贏公司沒有提供相應的貨物給客戶,貨票分離,其按照開票差價與劉燕玲分紅,而泰諾源公司在經營期內基本上都在從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即李偉堅的供述證實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并無實際經營,專門為和大昌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梁燕的供述及其制作的”三贏與大昌公司對賬單”,清晰反映出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專門為大昌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廣州、深圳多家公司的企業。綜合上述證據,足以認定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系李偉堅等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或者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上訴及辯護所提認定三贏公司是為犯罪而設立的公司或者設立以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公司是認定事實不清的辯護、辯解意見,不予采納。4.關于上訴人梁燕對三贏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知情、有否參與的問題。經查,梁燕在偵查階段供稱其知道三贏公司取得的南橋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虛開,也供稱其知道三贏公司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實,并供認查獲在案的財務資料都是其在三贏公司期間按李偉堅的要求制作。梁燕制作的”資金月報表”上明確載明了發票手續費、購發票費用、發票費用計提表等欄目。結合上述梁燕制作的”資金月報表”、”三贏與大昌公司對賬單”等書證、梁燕的供述,足以認定身為專業財務人員的梁燕明知且參與了三贏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事實。因此,對梁燕及其辯護人所提相關辯解、辯護意見不予采納。5.關于上訴人黃頌雄對申力源公司(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主觀故意的認定以及黃頌雄的刑罰問題。經查,莫如盛、李偉堅的供述以及相關書證可以充分證實南橋公司、卓步公司開具給申力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無貨虛開。李偉堅還證稱于2010年,黃頌雄讓其幫忙找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其聯系了莫如盛,莫如盛安排南橋公司、卓步公司開票給申力源公司抵扣稅款;黃頌雄曾讓其幫忙接受申力源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就以泰諾源公司接受。另外,黃頌雄亦明確供稱申力源公司因自身沒有業務,主要是以公司名義借給以前業務員做生意并收取費用,其允許李偉堅拿其他公司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回申力源公司作抵扣。綜上,足以證實為謀取利益,申力源公司實際控制人黃頌雄允許李偉堅通過申力源公司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抵扣,黃頌雄主觀故意已經十分明顯。黃頌雄作為申力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對申力源公司接受南橋公司、卓步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黃頌雄對申力源公司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起決定性的作用,不是從犯。申力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刑罰,一審法院判處黃頌雄六年有期徒刑并無不當。因此,對黃頌雄上訴及其辯護人所提相關辯解、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單位南橋公司向三贏公司、基研公司、原審被告單位申力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數額巨大;卓步公司向泰諾源公司、基研公司、開科公司、被告單位申力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數額巨大。在單位犯罪中,上訴人莫如盛作為南橋公司、卓步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直接決策并具體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屬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上訴人黃瑞英明知被告單位南橋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仍負責做賬和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明知卓步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仍指導他人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三贏公司接受南橋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數額巨大,還向其他公司大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泰諾源公司接受卓步公司、申力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數額巨大。上訴人李偉堅作為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日常負責人,積極聯系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公司并具體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上訴人梁燕明知三贏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仍負責做賬和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因三贏公司、泰諾源公司系李偉堅等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或者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不能以單位犯罪論處,應該以個人犯罪追究李偉堅、梁燕的刑事責任。原審被告單位申力源公司接受被告單位南橋公司、卓步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向泰諾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數額較大。在單位犯罪中,上訴人黃頌雄作為申力源公司實際負責人,接受其他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給其他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上訴人李偉堅介紹南橋公司、卓步公司給申力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以泰諾源公司名義接受申力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對該兩部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承擔個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原審被告單位南橋公司、卓步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上訴人莫如盛、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上訴人黃瑞英,原審被告單位申力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上訴人黃頌雄,上訴人李偉堅、梁燕的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上訴人黃瑞英、梁燕為從犯,均可予以減輕處罰。上訴人莫如盛、黃瑞英、李偉堅歸案后尚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莫永昌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仍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莫永昌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包庇犯罪行為,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莫如盛、黃瑞英、李偉堅、梁燕、黃頌雄上訴以及上訴人莫如盛、黃瑞英、李偉堅、梁燕、黃頌雄的辯護人所提辯護、辯解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百一十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吳鐵城審 判 員 鄭小明代理審判員 王麗姍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書 記 員 喻 勛附相關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