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審查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五款的建議書
司法部法治督察局: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刪除原第三十三條“減稅、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準機關審批。”的部分,徹底廢除了減免稅行政審批制度。
財政部1995年頒布的規章《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五款“符合上述免稅法規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有關內容已經完全過時且違反修訂后的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急需國務院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但財政部在長達四年的時間里未能按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國務院令第695號)第三十七條的要求及時修改,致使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11月7日在“國家稅務總局”微信公眾號上發布《9項“核準類稅收減免”如何辦理》(網址http://www.gov.cn/fuwu/2019-11/07/content_5449638.htm)“稅收減免核準”事項顯示:國家稅務總局將3項土地增值稅法定免稅事項列為“核準”審批項目(第7項“普通標準住宅增值率不超過20%的土地增值稅減免”、第8項“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第9項“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減免”),要求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和減免稅申請報告,并稱“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批準權限的稅務機關核準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繼續變相行政審批。
依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國務院令第695號)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公司要求審查后立即改變財政部部門規章《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五款,以減少各級稅務機關的執法混亂現象。
請審查!
貴州宋顯國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