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9.3
備注——依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0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工作的公告,本法規自2013年1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廢止。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地稅系統發票改革工作的實際情況,為進一步加強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的稅收征管,市局決定對原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改變稅收征管辦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正確認識對原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改變稅收征管辦法的目的和意義。我市為加強稅源管理,對不建帳或者帳目不健全、營業收入難以準確掌握的納稅人實行定期定額征收辦法,對于減少稅收流失、加強稅收管理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對大量的納稅人實行定額征收方式與國家稅務總局要求納稅人建帳核算、申報納稅的要求還不相適應,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定額征收方式不規范、定額普遍偏低、未按規定調整定額或者長期不調整定額的情況,造成稅收的流失。根據整頓稅收秩序的要求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為進一步加強稅源監控、堵塞征管漏洞,今年我市在全市范圍內實行發票改革。發票改革后,稅務機關通過技術手段逐步掌握了經營業戶的營業收入。
因此,原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基礎發生了變化。為充分發揮發票改革對于加強原定期定額征收戶稅收管理的實際作用,有必要對原定期定額征管辦法進行調整,對原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進行動態管理,根據個體工商戶填報的營業收入據實征收各項稅費,以進一步規范納稅行為,保證國家稅收及時足額征收入庫。
按照規范、合法、有效的原則,對原定期定額征管辦法進行調整,是加強稅收征管的一項過渡性措施,待《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正式頒布后,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必要調整。今后,隨著征管信息系統改造及稅收征管改革工作的開展,在條件具備以后逐步過渡到由納稅人建帳核算、申報納稅,稅務機關強化稽查的管理方式。
二、本次改變定期定額征管辦法適用于凡屬原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
三、個體工商戶應在到稅務機關領購新版發票時,填寫《個體工商戶營業收入申報表》(見附件),向稅務機關申報其上一次領購新版發票到本次領購新版發票期間的營業收入(包括開具發票金額和未開具發票金額)。稅務機關將個體工商戶申報的營業收入與發票銷售情況進行核對后,根據計征營業稅收入按規定征收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根據營業收入3%個人所得稅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然后再向其發售發票。
個體工商戶領購新版發票時,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進行發票種類和數量的核定,對首次購票不征收各項稅費,納稅人以后發生購票時按本通知執行。
稅務機關在向個體工商戶發售新版發票時,應根據核定的發票種類和數量,結合納稅人領購發票的實際情況,逐步摸索規律,按一個月的用票量向納稅人發售發票。
對出租汽車業實行的定額征收辦法暫按原規定執行。
四、個體工商戶未按規定據實申報其營業收入的,一經發現,由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