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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農產品收購發票的使用與管理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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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廣西農產品收購發票的使用與管理2008-4-22 桂國稅發[2008] (一)企業使用收購發票要嚴格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收購發票管理辦法》(桂國稅發[2001]382號文)的規定執行。 (二)企業收購農產品必須使用由國稅機關監制的收購發票。 (三)企業收購農產品需用收購發票的,可向國稅機關申請領購,實行按月繳銷、以舊換新或驗舊換新制度。企業領購的收購發票不得轉借、轉讓、代開,不得拆本使用。 (四)企業領購的收購發票限于本企業所在地的縣(市)范圍內發生收購業務時使用,不得跨縣(市)區域使用和自行擴大收購發票的使用范圍。企業收購不屬于本辦法第二條所確定農產品的,一律不得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對購進外地生產的農產品的企業,要求企業在異地先開具收購碼單,將出售人身份證號碼、居住住址(生產地地址)、收款人姓名等信息登記造冊,回生產經營地經主管國稅機關實地核驗后再自行開具收購發票。凡查實與企業所述情形不符的,則確定為向農業生產者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購進農產品,可視為免稅農產品按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但不能開具收購發票,只能索取普通發票。 (五)企業從事收購業務時,應事先將收購的品種、單價、價格調整幅度、生產地、收購地等報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備案。大幅度調整收購價格也應在調整前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報告。 (六)企業必須按下列規定填開和使用收購發票: 企業發生收購業務時,必須按規定全部一次性如實填寫各欄內容,并加蓋企業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必須按日分戶逐筆開具收購發票,不得多個出售人共開一張收購發票和匯總開具收購發票。所開具的收購發票應附有磅碼單和驗收入庫單,發生運費的,同時應附有運費發票。但對收購業務較零散且繁多的企業,經主管國家稅務局批準可匯總開具驗收入庫單。在填寫收購發票各欄內容時,出售人姓名和出售人身份證號碼必須填寫出售人的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或能證明出售人身份的證件號碼),不得填寫假名、化名、別名。凡開具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收購發票,一律不準作為抵扣稅款憑證計算進項稅額或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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