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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企業稅率不同合并納稅是否補交稅率差額?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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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是國稅總局文件規定的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下屬的分公司適用的稅率不同,有的企業按照減免稅15%的優惠政策繳納企業所得稅,有的企業按照33%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年終匯算清繳時,是否補交稅率差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0]185號)第十三條的規定:“不同稅率地區的成員企業匯總納稅問題。成員企業在低稅率地區的,審批匯總納稅時,原則上不納入匯總納稅的范圍。由于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核算特點,需將在低稅地區的成員企業納入匯總納稅范圍的,總機構若在高稅率地區,其在低稅率地區的成員企業,統一按總機構的稅率匯總納稅;總機構在低稅率地區的,區內、區外成員企業必須分別核算,分別按法規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能分開核算的,統一按33%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據此,貴公司下屬的分公司如果適用15%的優惠政策繳納企業所得稅,且納入匯總納稅的范圍,在年終匯算清繳時,應按上述文件規定統一按總機構的稅率匯總納稅,是需要補繳稅率差額的?! 叶悇湛偩株P于進一步加強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0]185號 十三、不同稅率地區的成員企業匯總納稅問題。成員企業在低稅率地區的,審批匯總納稅時,原則上不納入匯總納稅的范圍。由于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核算特點,需將在低稅地區的成員企業納入匯總納稅范圍的,總機構若在高稅率地區,其在低稅率地區的成員企業,統一按總機構的稅率匯總納稅;總機構在低稅率地區的,區內、區外成員企業必須分別核算,分別按法規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能分開核算的,統一按33%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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