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近日通過內部相關部門鑒定,報廢了一臺2009年1月以后購入的固定資產(設備)。資產報廢后,取得的變現收入,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適用稅率繳稅,還是開具普通發票按4%減半征收?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ㄒ唬╀N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ㄒ唬┘{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款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并已經征稅的事項,不再調整;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2009年1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若是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繳納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