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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間無償使用房產應按關聯方交易納稅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1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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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財務人員來電咨詢,其公司有下屬幾家全資子公司,其中有一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房屋無償使用。這種情況下應如何納稅?主要涉及哪幾種稅? 這種情況確應按關聯方交易納稅。主要涉及營業稅、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 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本細則第五條所列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根據上述規定,母公司無償使用子公司房產,稅務機關要對營業稅進行調整。 房產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規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根據上述規定,雖然母公司是無租使用子公司房產的,但仍應由母公司代子公司按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轉讓定價調查、調整。根據上述規定,對于母公司與子公司分屬于不同的法人主體,而且屬于關聯方,應按獨立交易原則收取房租,無租使用將面臨被稅務機關進行納稅調整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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