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核定申請書;
(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申請表》(附件2);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資料。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對試點納稅人依本公告第三條提出2013年扣除標準的核定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并逐級于2014年1月16日前上報省國稅局,核定結果由省國稅局下達。主管稅務機關應通過網站、報刊等多種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告核定結果,并向納稅人提供核定結果的《稅務事項通知書》(附件3)。
五、試點納稅人應自2014年1月1日起,將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因進項稅額轉出形成應納稅款一次性繳納入庫確有困難的,可于2014年6月30日前將進項稅額應轉出額分期轉出,具體處理由納稅人與主管稅務機關協商確定。
六、對試點納稅人自試點之日起一律不再供應有抵扣聯的收購發票,其未使用完的上述收購發票應在2014年3月30日前全部清繳。
七、試點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稅務機關按照核定程序審定的僅適用于該納稅人的扣除標準已不再適用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標準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程序報省級稅務機關重新核定該納稅人的扣除標準。
八、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未盡事宜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35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4號)等規定執行。
九、《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水產品加工出口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粵國稅發[2007]192號)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水產品加工出口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補充通知》(粵國稅函[2008]291號)相應廢止。
十、《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4號)附件3修改為本公告附件2,附件4修改為本公告附件3。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
1.全省統一的部分水產品扣除標準表
2.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申請表
3.稅務事項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