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批類減免稅項目需報送的相關資料及報送要求參見《增值稅報批類減免稅項目》(附件1)。
五、納稅人申請享受備案類減免稅項目,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備案,并提交相關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增值稅減免。
部分減免稅項目需要取得有關資質方可享受,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有關資質證明的,應先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待取得有關資質證明并經主管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對依法可以享受減免但多繳的稅款,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備案類減免稅項目需報送的相關資料及報送要求參見《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項目》(附件2)。
六、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的要求,對納稅人申請減免稅的情況進行實地核查。報批類減免稅應在審批前完成實地核查工作,備案類減免稅應在登記備案后兩個月內完成實地核查工作。
七、經審批或登記備案后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即征即退增值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退(抵)稅申請審批表》(附件3);
(二)當期已繳納增值稅的稅收完稅憑證原件。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申請退稅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退稅審批工作。
八、增值稅減免稅項目的變更、取消和免稅放棄
(一)納稅人享受增值稅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已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停止其享受減免稅。
(二)增值稅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增值稅減免稅的監督管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中發現納稅人尚在減免稅期限內,但已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稅務機關應自發現之日起,取消其享受減免稅資格。備案類減免稅資格的取消由主管稅務機關終審,報批類減免稅資格的取消由有權稅務機關終審。
(二)地市級以下各級稅務機關每年應對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的內容,對本地區納稅人上一年度增值稅減免稅政策執行情況開展評估檢查。經評估檢查,發現納稅人不符合相關減免稅規定的,按本條第一款的要求停止其減免稅,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
1.增值稅報批類減免稅項目
2.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項目
3.退抵稅申請審批表
4.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