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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建[2009]228號 農村物流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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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村物流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文日期: 2009-05-26 發文字號: 財建[2009]2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健全農村流通網絡體系,中央財政設立農村物流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為進一步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們修訂了《農村物流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農村物流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農村物流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健全農村流通網絡體系,促進農民增收,拉動農村消費,根據《中央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6]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08]134號)精神,中央財政設立農村物流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堅持公開透明、規范合理、突出重點的原則,確保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包括: (一)支持新建和改造農家店、農村綜合服務社,加快農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設,提升商品配送能力; (二)支持大型連鎖超市、農產品流通企業與農產品專業合作社對接,在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鮮活農產品冷鏈系統、快速檢測系統、配送中心、物流配送體系等項目; (三)支持大型鮮活農產品批發市場對冷鏈系統、質量安全可追溯系統、安全監控、廢棄物處理以及倉儲、分揀包裝、加工配送等設施進行升級改造; (四)支持縣鄉農貿市場對經營設施進行標準化改造; (五)支持農業生產資料連鎖經營,重點培育大型農業生產資料流通企業,加強農業生產資料現代倉儲物流設施建設; (六)支持家電下鄉、汽車摩托車下鄉農村流通網絡升級改造; (七)支持農村物流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電子交易平臺建設; (八)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第四條 根據國家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要求和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財政部會同商務部、供銷總社等部門明確年度專項資金支持的重點。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采取以獎代補、貸款貼息和財政補助等支持方式。 (一)以獎代補。為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于能夠制定具體量化評價標準的項目,采取以獎代補方式予以支持。在項目實施后,根據規定的標準,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項目,安排獎勵資金。 (二)貸款貼息。對于投資規模大、能夠獲取銀行貸款的項目采取貸款貼息方式予以支持。貼息資金根據實際到位銀行貸款、規定的利息率、貸款期限和實際支付的利息數計算。貼息年限一般不超過3年,年貼息率最高不超過當年國家規定的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三)財政補助。對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強,難以量化評價,不適于以獎代補方式支持的項目采取補助方式予以支持。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資金比例較高及地方財政給予支持的優先安排。 第四章 資金審核及撥付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采取因素法進行分配。 第七條 財政部根據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按照各地相關發展指標并考慮地方財力等因素,將專項資金分配到各省級財政部門并下達資金預算指標,同時按國庫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第八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商務、供銷等相關主管部門制定資金使用管理具體操作辦法,根據國家規定的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和分配的專項資金預算指標,提出具體項目安排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報財政部、商務部、供銷總社等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委托相關機構或組織專家對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進行評審。評審費用在專項資金中列支,按照不超過專項資金額度的1%掌握,從嚴控制支出范圍。 第十條 各地可根據當地財力情況,安排資金支持農村物流服務體系建設,并與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統籌使用。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專項資金劃撥手續,及時、足額將專項資金撥付給項目單位。 第十二條 中央直屬單位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當年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向財政部申報。財政部按規定進行審核后,下達資金預算并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材料一般應包括: (一)專項資金申請文件;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項目承擔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地稅、國稅登記證復印件; (四)申請銀行貸款財政貼息的項目,需提供相關銀行貸款合同和貸款承諾書等憑證; (五)項目承擔單位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財政部、商務部、供銷總社等部門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地方財政部門、商務部門、供銷部門和中央直屬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地和本系統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和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印發的《農村物流服務體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364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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