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月2日至8月2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財政部于今日發布《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不按規定使用付款人有權拒付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向記者解釋說,《辦法》明確了財政票據種類及其適用范圍,進一步強調財政票據要按照規定使用。財政票據與銀行票據和稅務發票不同,是由財政部門負責印(監)制、發放、管理,主要于收取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經營性活動收取財物時開具。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應開具非稅收入類票據;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內部資金結算時,應開具結算類票據;行政事業單位接受公益性捐贈時應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非營利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應開具醫療收費票據;社會團體在向會員收取會費時應開具社會團體會費票據。不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的,付款人有權拒付款項,財務部門不得報銷。 財政票據是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財政審計部門會根據財政票據開具情況,審核收款單位的收費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全部入賬,實現“以票控費、以票促收”。 此前規范性文件法律層次低 據介紹,為加強財政票據管理,財政部此前先后制定了《關于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暫行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等文件。這些規范性文件曾發揮了一定作用,但隨著我國財政管理改革不斷推進暴露出一些問題:首先是不夠全面。目前由財政部門管理的財政票據大多沒有相應的管理辦法,致使票據的使用管理缺乏依據;其次是不統一。目前還沒有在全國范圍內統一適用、綜合性的財政票據管理制度,致使各地在財政票據管理方面各行其是。而且,這些只是規范性文件,法律級次低,致使監管缺乏權威性。所以,財政部在總結這些規范性文件及實踐經驗基礎上,制定一部在全國范圍內統一適用、法律層次較高、綜合性的財政票據管理制度,充分反映財政改革和財政票據發展的新要求,明確規定財政票據的種類以及印制、領購、使用要求,為財政票據管理和財政改革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利用財政票據規范財政管理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說,財政票據管理是財政管理重要基礎性工作。近年來,財政票據管理工作在財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思想指導下,實現了五個轉變:統一全國票據管理政策,實現了財政票據由無序管理狀態向統一管理轉變;逐步擴大票據管理范圍,實現由單一的收費(罰沒)票據管理向綜合性財政票據管理的轉變;適應部門預算改革需要,實現由規范預算外資金管理向規范政府非稅收入征管的轉變;完善財政票據監管,實現主要由事前管理向事前、事中、事后三管齊下監管的轉變;改進財政票據監管手段,實現由手工管理向電子化監管的轉變。 這些轉變有效地發揮了財政票據在財政管理方面的職能作用。《辦法》全面總結了財政票據管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對財政票據管理進行了系統規范,是財政票據管理法制化建設和規范化管理的重要成果。下一步,財政部將根據《辦法》要求,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和辦法,逐步形成以《辦法》為核心、相關實施辦法相配套,完善、統一、全面的財政票據管理制度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