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春節前后,本報編輯部頻頻接到讀者來電和來信,討論本報大企業版2015年12月18日一篇文章的觀點。這篇題為《管網建設費:一次性收取不能分期確認收入》的文章認為,對于一次性收取的管網建設費應該一次性確認收入并計征企業所得稅。但是,不少讀者卻持反對意見。在此,希望有關部門盡快出臺統一、明確的規定。
本報文章引發熱議
2015年12月18日,本報大企業版《熱點聚焦》欄目刊發了河北省石家莊市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孫玉英、魏民的文章:《管網建設費:一次性收取不能分期確認收入》。作者認為,供熱企業收取的一次性管網建設費,應該一次性確認收入并計征企業所得稅。文章一經發表,便在業界展開了熱烈討論,贊同者有之,反對者亦有之。
孫玉英和魏民撰寫該文的背景,恰恰是實務中對管網建設費收入的稅務處理方式存在爭議。孫玉英和魏民發現,對一次性收取管網建設費所涉及的所得稅,出現了按20年分期結轉,按10年結轉,按5年結轉和按3年結轉等不同處理方式,形成了不同的納稅情形?;诖耍瑢O玉英和魏民經過研究認為,管網建設費無論從性質上,還是用途上,均屬于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應在使用人一次性交納管網建設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使用人提前交納或者未按約定日期交納管網建設費的,按實際收到管網建設費的日期確認收入。
經互聯網和微信傳播后,孫玉英和魏民的文章被業界廣泛關注。值得注意的是,參與討論的企業界人士普遍支持分期確認收入、分期征稅,認為這樣比較合理。但是,稅務機關和涉稅中介機構專家則明顯分為兩大陣營——支持派和反對派。大家在討論中還紛紛提到,這種分歧不僅存在于個人理解,而且存在于部分省市稅務機關的官方文件中。
比如,《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吉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供熱企業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吉地稅發〔2008〕137號)規定,供熱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入網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使用人應付一次性入網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約定付款日期的,以實際收到一次性入網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但是,《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規定,對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而向電力、供氣、供水、供熱等單位繳納的電力增容費、管網建設費、集中供熱初裝費,應作為其他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低于3年。相關單位收取的上述費用,應計入收入總額,在3年內均勻計入其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交易定性意見不一
分析業界對管網建設費如何確認收入并計稅的討論,爭議的首要焦點就是管網建設的交易定性。
《管網建設費:一次性收取不能分期確認收入》作者之一、河北省石家莊市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稅源管理科科長魏民認為,管網建設費屬于特許權使用費性質。他說,供熱系統的交易價值由兩部分組成,一是收取管網建設費實現的利潤,二是利用供熱系統供熱收取采暖費帶來的利潤。在供熱系統的管網建設中涉及兩次交易。第一次是經過政府授權,供熱企業代替政府建設管網,并代表政府收取管網建設費用。第二次是待供熱管網建設完成后,政府再將其無償贈予供熱企業。在此前提下,供熱公司負責提供熱源和主管網建設,并最終形成了生產和銷售熱力產品的必要資產。用戶只有交納了管網建設費,才有享受集中供熱的資格,才能夠成為“集中供熱俱樂部”的成員。從這個意義上說,管網建設費屬于特許權使用費。北京中翰聯合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王駿也持同樣的觀點。
中節能建筑節能有限公司審計部主任劉宜峰兼任多家子公司財務總監,結合實務情況,他對上述觀點持反對意見。他說,供熱企業收取管網建設費的利潤(已減去建設成本)已在第一步交易實現。在第二次交易時,企業雖然是接受了政府的無償捐贈,但實質上并沒有增加利潤,供熱系統的價值只剩下收取采暖費帶來的利潤,更何況國內很多地區供冷供熱并不是政府特許業務,是企業根據市場需求自發的建設項目,并不存在政府贈與環節,也就不存在贈與利潤。換句話說,供熱公司收取的管網建設費,是為了補償建設支出,其利潤當期并未真正實現。只有在供熱公司給用戶提供的后續服務中,利潤才逐漸得到了實現,而形成該利潤過程中的成本中就包含了管網、設備等供熱系統的折舊。因此,管網建設費實質上是具備了勞務及技術服務的性質,這種性質在采用新能源(如淺表地能、風能、太陽能等)供冷供熱企業中尤其突出。
西安西郊熱電廠財務部部長侯毅紅認為,供熱管網建設屬于工程建設的范圍,應該比照完工進度法確認收入。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根據合同和管網建設進度預繳。
政策適用分歧嚴重
在政策適用方面,業界分歧也較大。
魏民認為,管網建設費收入,應該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以下簡稱19號公告)。根據19號公告,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魏民說,雖然19號公告沒有明確列舉管網建設費,但是在企業取得的財產后列舉了“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紤]到稅法不可能窮盡列舉所有項目,此處的“等”字應包含了管網建設費。同時,把不應分期確認的收入分期確認,侵蝕了稅基,導致了遞延納稅的后果,實質上是一種變相的稅收優惠。
采訪中,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應該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以下簡稱875號文件)。該文件規定,屬于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費,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屬于提供初始及后續服務的特許權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因此,無論供熱公司一次性收取的管網建設費屬于特許權使用費還是勞務費,扣除建設成本后,其利潤是在后續提供服務時實現的。既然這樣,管網建設費雖然是一次性收取的,也應該據此分期確認收入并計稅。
對上述兩個觀點,河南四方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張春喜都反對。他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第三條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蹦壳?,關于一次性入網費的處理,企業所得稅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會計處理上卻有明確規定?!敦斦筷P于印發〈關于企業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會計處理的規定〉的通知》(財會〔2003〕16號)規定,對供熱企業一次性收取的供熱管網建設費,應當計入遞延收益,合同未約定服務期限,但能合理確定服務期的,按該期限分攤確認收入;合同未約定服務期限,也無法對服務期限做出合理估計的,則應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攤?!凹热荒壳皣叶悇湛偩譀]有統一規定,就應該按照財政部的文件執行?!睆埓合舱f。
期盼政策早日明確
鑒于業界理解分歧較大,一些稅務機關、涉稅中介機構和企業負責人呼吁盡快出臺統一、明確的稅收政策。
劉宜峰認為,實踐中,管網建設費往往在建設之前收取,而且絕大多數情況下并不能彌補建設支出,常常出現利潤為負的情況。若當期確認收入,相應的資產在建成后多年計提折舊,會造成這類公共事業單位在收取建設費時,由于無成本可抵扣而繳納大量企業所得稅。而此時,正是建設期最需要建設資金的關鍵時候。因此,一次性確認管網建設費收入無異于殺雞取卵。若該種方式大面積推行,很多類似的基礎設施運營公司將面臨巨大的資金壓力,極大阻礙行業發展,影響民生工程建設進度。
“管網建設費收入究竟如何計稅,還必須考慮實際情況。”中國華電集團公司財務部宋曄告訴記者,從理論上講,新建小區一般都由政府向開發商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建設熱網時,由熱網建設企業向政府申請撥付,收到后確認為不征稅收入,在會計上和稅務處理上沒有太多的爭議。目前存在的爭議,主要是老舊小區改造中,政府通過授權供熱公司直接向居民收取管網建設費等配套費。由于在工程結算招標方式、資金結算方式、會計核算方式、資產管理方式上的現實問題,向居民分攤的成本無法及時、準確核算,也就無法在稅前扣除,這部分管網建設費等配套費收入就需要全額繳納企業所得稅。正是基于這個現實原因,管網建設費收入對應的成本無法匹配,分期確認收入有難度。因此,他建議國家稅務總局盡快出臺新的規定,不再區分政府撥付資金建設的管網和居民分攤費用建設的管網,統一按照約定的年限攤銷費用,分期確認收入。
侯毅紅說,鑒于各地稅務機關執行口徑不一,業界分歧較大,為增強稅法適用的統一性和確定性,呼呼有關部門盡早出臺規范性文件予以明確?!?015年度匯算清繳已經開始,相關稅收政策盡快明確,也方便企業調整計稅方法和應納稅額?!焙钜慵t說。